试题训练第18期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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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项选择1.下列哪种法律文书在法院送达时不适宜采用留置送达的形式?()A.财产保全裁定书B.先予执行裁定书C.离婚诉讼的调解书D.侵权纠纷的判决书答案: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民诉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C项为正确答案,

2、其他各项均无法律依据而且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2.甲市的王飞被乙市李永的汽车撞伤,住院治疗2个月,后出国探亲1年,回国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永赔偿其损失,法院应否受理?()A.法院不予受理,因为该案过错责任不清B.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已过诉讼时效C.法院依法受理D.法院不予受理,因为王飞没道理答案:C解析:《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

3、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C.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D.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答案:B解析: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因此,A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因此,B选项错误。其注意了宣告判决的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忽视了审判案件中不公开的例外规定。《民

4、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选项C、D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则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A.将案件移送到东城区人民法院B.将案件移送到朝阳区人民法院C.由自己对该案件进行审理D.将此案

5、报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答案:D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能够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5.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的共同原告B.普通的共同原告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案:C解析:当事人地位的判断,关键看其和本诉的诉讼标的之间

6、的关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因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第三方当事人。参诉依据——对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上述案例中,甲死亡后留有的住房3间由其子乙和丙继承,乙和丙对于该房屋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乙擅自将房屋出卖的行为侵犯了丙的共有份额,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基于此,丙对乙和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拥有独立的请求权,不论原告乙还是被告丁胜诉,都会侵害丙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丙对本案乙和丁之间争议的标的主张独立的权利时,即可以成为有独立

7、请求权第三人。故C项正确。当然,此种请求权可为全部可为部分,如丙主张自己是争议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该房屋为乙和丙共有。参诉地位——实际上形成了本诉与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合并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6.甲将房子卖给乙,房款是50万元。乙先行支付了20万元,剩余30万元一直未付,现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甲卖给乙的房子

8、和乙欠甲的30万元房款B.甲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甲与乙之间存在的房屋买卖关系C.甲要求乙支付剩余房款30万元D.甲、乙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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