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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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西周:“明德慎罚”: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奴隶主贵族吸取商代达到巅峰的神权法思想,总结并吸收夏、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组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统治者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向背,“敬天保民”。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意义:动摇了神权的思想,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民”力量的强大和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重民”、“重德”、“仁

2、政”的传统,为春秋战国时期神权思想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周公制礼”:西周时期,在周公的主持下,周朝的统治者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现所称的“礼”或“周礼”。周人将“礼”作为统治国家的唯一准绳,后儒家将其发展为“为国以礼”的“礼治”。“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1)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2)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3)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4)纳征,又称纳币,是男

3、家送聘礼到女家5)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6)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春秋战国:“铸刑鼎”: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郑、晋两国最早出现了“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子产讲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年后,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

4、众。这些“铸刑鼎”的举动在当时遭到了包括孔子在内的保守派的猛烈攻击。“铸刑鼎”是中国法律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进入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法制的滥觞。《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实行变法改革,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法经》共六篇,分

5、为: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盗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贼法》,有关审判、断狱的《囚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捕法》,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杂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具法》。《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

6、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秦代:“廷行事”:“廷行事”是秦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的是法庭的判例。秦简《法律答问》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公室告/非公室告”:秦代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杀伤人、偷窃财务之类行为所提出的

7、控告;“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体对其家庭内部的犯罪行为向官府提出的控告面对此种控告官府不予受理。汉代:“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汉代时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要求司法官在遇到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件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其主要代表人物为董仲舒,他曾做《春秋决狱》一书,有232个案例,但该书后来亡佚。依据汉儒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包括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春秋决狱的影响:1)改变法家思想主宰主宰当时司法领域的现状,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2)“原心定罪”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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