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宣传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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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宣传栏2011年第四季度宣传内容各设置卫生监督宣传栏的医疗机构,请将下列附件中的宣传资料,进行编辑并下载打印,在本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宣传栏上进行张贴宣传。附件:1、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节选)2、公示公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公示(2011年第三期,总第十二期);3、曝光警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4、工作动态:北京市对6个重点区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督查附件1: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

2、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    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3、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

4、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

5、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

6、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

7、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8、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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