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晋江市水利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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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晋江市水利局行政自由裁量公开制度第1条为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自由裁量权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单位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行政许可审批情况,通过政务网以及本单位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第3条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主要内容:(1)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2)对行政相对人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档次及自由裁量的幅度;行政许可的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3)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

2、政处罚的情况;行政许可的情况。第4条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保护个人隐私原则。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第5条晋江市水利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的职责分工:(1)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由局各职能科(室、站)负责提供;(2)行政处罚情况由具体办案机构提供;(3)行政许可项目情况由具体承办机构提供。(4)局办公室和网络管理员负责公开信息的审核、统一制作上网,及相关政务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方便查询和接受公众监督。第6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晋江市水利局重大执法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进

3、一步规范重大或复杂水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局对重大或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三条需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主要包括:9(1)重大或复杂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水行政处罚案件;(2)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交办的水行政许可项目、水行政处罚案件。(3)社会影响较大及疑难复杂水事纠纷案件;(4)重大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5)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四条对需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事项,由分管副局长、股站负责人将需集体讨论决定事项的

4、有关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五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充分发表对事项的处理意见。对事项的处理争议较大的,采取表决方式决定最终的处理意见。第六条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以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记载;对提出并坚持不同意见的,应予说明。第七条对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按照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执行。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3.晋江市水利局行政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主体自身的自律性,行政行为的严密性,克服执法人员恣意擅断行为,制定本制度。第2条告知及说明理由的形式和内容:

5、(一)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水事案件,在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水事案件,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9(四)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6、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3条水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水行政处罚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4.晋江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1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2条听证由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组织。第

7、3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第4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的

8、三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第5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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