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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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篇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

2、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

3、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  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XX年1月1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篇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

4、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

5、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

6、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  (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  (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  (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  (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  (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七)其它情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

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

8、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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