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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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XX办〔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充分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下称:《规范意见》)、《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集团系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集团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XX省国资委的授权履行职责,并对出资者负责

2、。第三条集团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与董事、监事的信息沟通,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集团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四条董事会应根据集团实际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应有三名委员。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内设工作机构,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集团承担。第二章董事会职权第五条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监管

3、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集团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方案;(二)制订集团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制订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四)制订集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集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六)制订集团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审定全资、控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的方案;(八)拟定集团高级管理人员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集团的基本管

4、理制度;(十)决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集团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十一)审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年度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7(十二)决定集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并对其实施监控;(十三)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公司章程,审定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方案;(十四)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投资、融资、资产处置年度计划和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定全资、控股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5、案;(十五)根据省国资委授权,决定权限内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动以及捐赠或赞助等事项;(十六)听取集团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十七)聘任或更换对集团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省国资委授权或集团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董事会按照规范与效率兼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明确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边界。第七条对于经理层审批权限内的事项,根据贷款人、国土、房管或工商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需要出具董事会决议的,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请,签署并出具有关决议。第三章会议制度第八条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

6、临时会议,按照集团章程规定召开。第九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分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会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一)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二)监事会提议时;(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四)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并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联名同意或省国资委要求的,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以现场会议形式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举行;当遇到紧急事项且董事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时,可采用电话会

7、议或者制成书面材料由董事分别审议的形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主持时,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领导人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董事长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含受托代表,下同)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会表决事项与某董事有关联关系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第十四条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集团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要求与所议议题相关的集团其他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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