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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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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植入听证制度的思考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来自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侵害以及存在普遍领域非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侵害,尤其是后者的侵害往往被忽视。本文旨在考量完善现行听证制度,同时在现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直接植入听证制度条款,更好实现消费者权益之保护。 关键词听证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 简介:林少东,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D923.8:A:1009-0592(2011)04-047-02 传统公用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消费者直接提供商品、服务
2、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则将公用企业定义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是垄断行业中的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其自身存在垄断性、公益性、不可选择性等特征以及多年来受体制上的影响,导致行业行政化现象严重,凭借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效率低下、缺少竞争压力,经常出现产品或服务质量低、价格高的现象,不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制定不公平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些水、电、气、暖、交通、邮政、电信等自然垄断性行业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采
3、取强制交易、强制服务、差别待遇、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滥收费用等垄断行为,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深受其害。此外,当前普遍存在的关涉民生的蔬菜、瓜果、大米、食品等商品物价、房地产价格的飞涨、居高不下,更是让消费者不堪负重。如何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当前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中明确适用听证制度,植入听证条款具有重大意义。 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款中明确适用听证制度的依据 听证一词,最早产生于普通法系。英国较早在司法程序中创造了听证制度,以后这种制度从英国传到美国,美国又
4、把它移植到立法之中。听证制度因其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最能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为世界各国广泛适用。结合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消费者协会在受理和处理重大疑难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会议形式组织或邀请社会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法律工、记者或消费者代表等参加,对其投诉事项的诉由、事实、责任等进行听证,以此为消费者协会审理、调解消费纠纷提供论证和意见。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开宗明义保障消费者权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
5、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在消费者的权利部分中,又进一步明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权、自由权: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
6、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
7、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充分明确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也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但是,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却无法应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行业长期以来屡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之乱象。其中,存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立法之缺陷,即无听证制度适用之规定。 (二)我国《立法法》、《价格法》、《行政处罚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方立法等法规关于听证制度之规定 1.我国《立法法》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8、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立法法》规定的听证制度仅适用立法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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