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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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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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当今人们议论的热点,很多人感慨消费维权的艰辛。究其根源,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有直接关系。为了依法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一、准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准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需要明晰以下几点:第一,消费者是自然人,而不应该是单位或组织。实务界特别是地方立法机关几乎一致地认为,单位也应是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的主体。例如《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2、)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但笔者对消费者主体的观点仍然倾向于理论界的观点,即消费者的主体仅限于个人(自然人),不包括也不应当包括单位。所谓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第二,

3、以客观标准界定“生活消费”。如何来界定“生活消费”,我国法学界对此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主客观统一说,主观上必须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完全可以凭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即所谓的“经验法则”加以判断;二是客观行为说,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或用于营利行为。按主客观统一说,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

4、按照客观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知假买假者有购物消费行为,就应当视为消费者,至于他的动机和目的,购买者无告知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也无权要求购买者告知购买动机。笔者同意采用客观标准。因为:一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二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是个变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

5、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划定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不考虑动机问题。消费者“知假买假”正是对抗不法商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当要求,此举有利于威慑从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净化商品市场,实现最终使更多的消费者不受害的目的。这正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

6、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第三,消费者是与经营者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例如:英国1977年《货物买卖法》第十二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美国权威《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的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牛

7、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分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1][2][3]下一页;综上所述,笔者给消费者下一个定义: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近

8、年来,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变化,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的事件也屡屡出现。受害的消费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案例逐渐增多,呈现出居高不下之势。在这种趋势下,上海、云南等地方性立法机关相继修改了本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把精神损害赔偿写进了《条例》。依据法学理论,消费者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功能,因此有必要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惩罚作用和对消费者及近亲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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