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98学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语教学

小学98学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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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蘭縣三星鄉大洲國民小學98學年度第2次原住民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經本校98年9月22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壹、本簡章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教育部97年5月28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宜蘭縣政府98年1月10日府教課字第0980004701號函頒修正「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之。貳、本簡章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具有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專長,經宜蘭縣政府認證合格,並以部份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叁、錄取名額及相關注意事項:一、原住民族語(南排灣族語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正取

2、1名,備取若干名。聘期自報到日起聘至99年6月30日止,但本校得依服務成績或課程需求及上級經費補助之期限提前終止,每週授課1節,每節320元。二、備取資格係以本次甄選正取人員如有放棄報到或中途離職時,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高低順序依序遞補。三、備取資格於學期中出缺時,依序進用,但以補足本次缺額為限,即不得逕行遞補未來本校3個月以上之不同缺額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其他缺額。肆、參加本校教學支援人員之報名甄選資格:一、基本條件如下:(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品德優良、無不良記錄。(三)身心健康、儀表端正。(四)國語正確、口齒清晰。二、專業條件如下:原住民族語(南排灣族語系)教

3、學支援人員:(一)參加教育部辦理國民中小學鄉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南排灣族語系)教學支援人員檢核與培訓持有證書者。(二)具有縣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證合格者,發給合格證書並取得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資格者。(三)具備本土語言(原住民族語-南排灣族語系)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ò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以錄取,但事後一經查證屬實,錄取無效。伍、錄取標準:最低錄取分數80分,應聘人員成績均未達錄取標準者得從缺。陸、報名:一、日期:98年9月28日(星期一)08:00-11:00止。二、地點:宜蘭縣三星鄉大洲國民小學辦公室(地址:三星鄉大洲村上

4、將路2段500號,電話:03-9551547)。三、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繳交委託書,被委託者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不受理通訊報名。四、手續:(一)填具報名表(準備最近6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1張,黏貼於報名表上),並繳驗證件(應試之資料如有不實,自行負擔衍生之法律責任。)(二)繳交個人簡歷表(格式可自行設計並裝訂成冊,請以A4列印並貼個人相片)。(三)證件正本,驗後歸還。證件影本統一為A4格式,請裝訂成冊(一律訂在左上角)。表件裝訂順序為:身份證(正反面印於同一頁,A4格式)、合格教師證或報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最高學歷)、經歷證件、個人簡歷

5、表、退伍證(男性)及有關證明文件,以上資料請準備7份。(四)繳交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2元)回郵信封一個。柒、甄選日期及地點:一、日期:98年9月28日(星期一)14:30開始甄試。請應試者於14:20前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不得參加甄試)。依報名先後順序決定甄試序號,甄選時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為棄權。倘應試人數過多無法於當日舉行完畢,次日繼續舉行。二、地點:在本校舉行甄試(地址:,三星鄉大洲村上將路2段500號電話:03-9551547)捌、甄試項目:口試:時間約15分鐘,含儀表態度、表達能力教育專業理念、教學實務經驗。玖、錄取結果及成績通知、複查:

6、一、正式錄取名單於98年9月29日(星期二)12:00前,於宜蘭縣教育處教育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ilc.edu.tw/)及本校網站公告並以電話通知,成績單於98年9月28日18:00前以限時掛號寄發。二、錄取報到:凡經錄取者並請於98年9月29日(星期二)16:00前攜帶身分證、私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否則視為放棄並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甄選成績高低依序遞補。三、應考人如欲申請複查成績,請於98年9月29日(星期二)上午08:00-10:00前,持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申請成績複查,逾期及程序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複查成績

7、並以1次為限。成績複查以本人單項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評分表,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會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依增減結果重新統計總分後,並以書面通知複查結果。本校申訴電話:03-9551547;申訴電子信箱:mayer@ilc.edu.tw。拾、本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如因故或遇不可抗力之災害來襲須擇期舉行,將隨時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及本校網站公告。(本校查詢電話:03-9551547)拾壹、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拾貳、附註:※教師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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