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

ID:21678390

大小:49.00 KB

页数:25页

时间:2018-10-23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_第1页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_第2页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_第3页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_第4页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    摘要:为发展现代慈善事业,我国《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信托制度,并原则性的规定通过赋予慈善信托以税收优惠使其得以在慈善领域开展具体活动。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不属于慈善组织范畴。因此慈善信托不能直接适用目前所得税法有关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规定,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规定应重新在所得税法中做出规定。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所依据的行为性质课税理论及其不足,提出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确立应考虑其在慈善领域的功能与定位,建议所得税立法应给予慈善信托受赠所得及经营性所得免税的优惠。同时笔者总结了代表性国家对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的立法及经验,并

2、将这些立法启示运用到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具体制度的建立中,这能防范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沦为纳税人的避税工具。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慈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得税优惠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8006007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探析    摘要:为发展现代慈善事业,我国《慈善法》创新了慈善信托制度,并原则性的规定通过赋予慈善信托以税收优惠使其得以在慈善领域开展具体活动。依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信托不属于慈善组织范畴。因此慈善信托不能直接适用目前所得税法有关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规定,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规定应

3、重新在所得税法中做出规定。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所依据的行为性质课税理论及其不足,提出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确立应考虑其在慈善领域的功能与定位,建议所得税立法应给予慈善信托受赠所得及经营性所得免税的优惠。同时笔者总结了代表性国家对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的立法及经验,并将这些立法启示运用到我国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具体制度的建立中,这能防范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沦为纳税人的避税工具。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慈善信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所得税优惠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7)08006007  十二?萌?国人大四次会

4、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实施对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迈入现代慈善的新时代。日本学者能见善久[1]认为,不同于过去分发物资的“助成型”慈善,现代慈善具有“事业型”发展的特征,例如资助科学研究、儿童教育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等。由此可见,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持续性的慈善资源。在《慈善法》实施前,各类慈善组织是最主要的慈善资源获取和输出主体;在《慈善法》实施后,其创新了慈善信托制度,降低了慈善信托设立门槛、放宽了慈善信托对信托财产的运作和管理,这些制度的创新使慈善信托获得了优于慈善组织发展现代慈善事业

5、的功能优势。据此可知,新兴的慈善信托将会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另一重要主体。对各类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其获取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能力,是目前我国慈善税收优惠立法的一种普遍状态。但作为《慈善法》创新的一种制度,慈善信托能否以及如何获得税收优惠,这在税收立法中尚属空白。为弥补慈善税收优惠在立法上的不足,使慈善信托获得税收优惠以促进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本文以慈善信托享受的最重要的优惠税种――所得税为例展开探讨。  一、慈善信托所得税优惠制度的特殊理论依据  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过程中,非营利组织是先于慈善信托出现并在所得税立法中已经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中间主体。因此,目前所得税立法

6、规定慈善中间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制度及适用的课税理论也主要考虑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基于慈善信托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存在的差异以及现行所得税慈善税收优惠内容的特性,本文有必要对现行所得税优惠制度进行分析。  (一)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的法理基础及理论不足  1非营利组织所得税优惠的法理基础  税收所应具有的促进社会公益的功能价值目标和所得税自身的课税机理是非营利组织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理基础。因此,我国非营利组织也享受所得税优惠,具体内容包括自身所得免税和获得税前扣除资格。但从具体规定来看,目前所得税法并不对非营利组织所有的所得来源都给予免税优惠。尽管非营利性组织所得来源有募捐受赠所得、政府

7、补助、会费、自身营利活动所得等,但依据现行所得税立法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活动所得将被课征所得税,可见,这种规定与所得税自身的课税机理存在矛盾。所得之所以得负担租税,乃在财产权受宪法保障同时,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亦即所有权附有社会义务[2]。因此,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乃附有社会义务的所得,但何为附有社会义务的所得?葛克昌认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指“借由市场(公众)交易而取得的营业收入”[2]。非营利组织的受赠所得、政府补助、会费等收入,从性质来看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