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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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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土地政策变化对地权市场的影响-----以江浙农村为例[摘要]随着政府对基层干预的加强,民间自发产生的社会秩序逐渐被打破。新土地政策的颁布实施,引起了基层社会的一系列变化。本文以江苏、浙江地区的农村为例,论述土地政策变化对地权市场的影响。由于政府对民间自发产生的地权市场认识不足,忽视了产权在地权交易中的重要作用,新政策的实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试从产权、佃农独立经营所获得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以及政府干预对基层地权市场的影响等几方面,探讨土地政策失败的原因,以期对当今土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关键词]土地政策;地权市场;政府干预;产权;民国时期一、引言回顾近代地权市场的演变过程,在政府干预较
2、小的清代,地权市场交易活跃。民间自发产生的多样化交易工具,为农户提供了多种融资需求,各种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可以说,这种自生自发的地权市场,某种程度上达到了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同时,地权市场的完善也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在人口不断增长、土地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养活人类四分之一的人口。这一方面是由于小农的精耕细作式的生产方式,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使生产力有所提高,另一方面,自生自发的地权市场对农业经济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人们能够在土地交易市场上以供需为导向进行交易,农户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土地在不断流转过程中,最终落在种田能手的手中,发挥了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用。但是随着政府干预的加强,自
3、生自发的乡村秩序受到冲击,政府开始对基层社会实施干预,如强令执行新的土地政策,禁止押租转佃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户自由选择的权利,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不再是市场,而是政策法令。有关民国时期的土地政策研究以及实施成果,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如郭德宏(1991)专门对南京政府时期,国民党在各地所推行的土地政策进行了详细论述,指出陈果夫在江苏实施的“地籍整理”政策,只在镇江、青浦和丹阳实施过,其余各县都未进行。并认为土地政策失败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影响到了国民党自身的利益。姜爱林(2001)认为土地政策是农村问题的核心,国民政府的土地政策进一步满足了地主阶级的利益,没有实现平均地权的政策目标,其
4、效果也不尽人意。赵晓耕(2006)认为民国土地法由于受制于当时政治、社会力量及政策法规本身等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得以贯彻实施。何莉萍(2006)对以浙江省为代表的二五减租运动进行了分析和评价,认为这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现实基础,不可能取得成效。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一系列土地政策,显示出政府对基层社会干预的强化。在这一过程中基层地权市场也经历着变迁,作为交易主体的地主和农户在交易规则的改变下不断转换角色。本文通过分析民国以来土地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政府干预加强后对地权市场的影响,并以江浙地区基层地权市场的变化为例,论述国家的法令政策与民间自发产生的交易规则之间的对立,以及政府干预加强对基层
5、地权市场土地价格的影响。从政府干预与市场发展角度论述土地政策变化与地权市场变迁之间的关系。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对民国时期的土地政策进行简要回顾;第三部分分析土地政策未取得实际效果的原因;第四部分讨论土地政策变化对地权市场的影响,特别对市场乡村地价的影响;第五部分指出产权界定对地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性;第六部分总结全文,简略评论政策失败的原因。一、民国时期土地政策的变化近代中国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当权者和有志之士普遍认为落后的根源是腐朽的社会制度,应予以废除。他们试图通过变革或革命的方式,来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以实现理想中的平均主义。于是纷纷提出革新的思想,其中,“耕者有其田”,重
6、新分配土地等政策都反映了平均地权的美好愿望。但是这种以政府干预为主导的变革,并没有考虑到土地市场自身的发展特点。从1927年临时中央政府通过的《草案》到扶植自耕农政策的提出。都体现了政府对基层土地市场干预的加强,也可以看到每一次干预均未达到预期的效果。⑴大革命时期:国民政府主要推行了两项土地政策①何莉萍,从“二五减租”运动看民国时期土地政策之实施,湖南社会科学,2006(2)。一是提出耕者有其田政策,二是“二五减租”政策。耕者有其田是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省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毕业典礼上讲提出并推行的,即主张农民应有土地,农田应为农民所有,而所收获的农产品,要归农民支配。二五减租政策即“减轻佃
7、农田租百分之二十五”,1930年《土地法》第177条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的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和收取押金。”1935年《中国经济年鉴》中进一步明确为:“二五减租者,以农作物正产之全收获量先减25%,以偿佃户所填之资本。所剩之75%,归佃农业主各半均分。故租额系全收获量的37.5%,农业副产品,纯归佃农所有,不另起租。①《中国经济年鉴》上,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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