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

ID:21671212

大小:5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3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_第1页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_第2页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_第3页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_第4页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治理相关规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条文对照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治理相關規章配合公司法修正條文對照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七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與投票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第七條上市上櫃公司應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並使股東會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開。上市上櫃公司應透過各種方式及途徑,並充分採用科技化之訊息揭露方式,藉以提高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比率,暨確保股東依法得於股東會行使其股東權。一、第一項未修正。二、參

2、酌本次公司法增訂第177條之1及第177條之2,引進股東通訊投票制度,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股東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編製議事手冊,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第三條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3、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改選一、參酌公司法修正條文第177條之3第一項。二、為使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瞭解股東會議事程序及內容,公司除應編製議事手冊外,並應於開會前將議事資料公告揭露,以利股東行使權利。三、8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

4、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

5、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之六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5-8項新增)參酌公司法修正條文第172條第4項、第5項及第172條之1。一、因應資訊傳遞科技之日新月異,暨節省上市上櫃公司進行傳統書面通知之成本,股東會之召集得依電子簽章法規定,經相對人同意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二、依據經濟部88年4月28日商字第88208460號解釋函,補選董事與改選董事性質相同

6、,均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爰將「改選」修正為「選任」,另解任與選任董監事,同屬董監身分之變動,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故增列「解任」,以資周延。三、8鑒於上市上櫃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屬董事會職掌,若股東無提案權,則無法以臨時動議提出之各類議案,股東均難有置喙餘地。基此,為使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經營,爰賦予股東適度提案權。一、為免造成股東臨時會召開過於耗時,僅先就股東常會部分賦予股東提案權,又為避免提案過於浮濫,另明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一項為限。二、為使上市、上櫃公司有充分時間處理股東提案,爰訂定公司應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時間及處所。三

7、、為防止提案過於冗長,特就提案之字數予以限制。另為使該股東提案有充分說明之機會,爰明定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四、8上市、上櫃公司收到股東提出之議案後,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應將符合規定之議案,列印於開會通知。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至遲應於股東

8、會開會前一日,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第四條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