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时约法》之参议院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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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临时约法》之参议院评析:民初临时参议院的设立,是西方宪政体制在我国的一次重要尝试。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对参议院的组成、职权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本文试对《临时约法》中的参议院进行评析,以探讨其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评析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对三权分立的精神进行了具体体现。参议院作为民主共和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约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临时约法》对参议院的规定  《临时约法》对参议院的组成、职能、参议员的权利保障、会议制度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在

2、此仅就参议院的组成、职能和会议制度进行介绍。  (一)参议院的组成  对参议院的组成,《临时约法》第17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的参议员组成,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  (二)参议院的职能  由于《临时约法》采用的是内阁制,相比《政府组织大纲》中参议院的规定,其权力有所扩大。参议院的职能主要有:1、立法权。《临时约法》第16条规定:“中华民国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参议院得“议决一切法律案”。2、财政权。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全国之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任免权。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

3、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4、外交权。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均须取得参议院之同意。5、顾问权。参议院答复临时政府咨询事件。6、受理请愿权。参议院受理人民之请愿。7、建议权。参议院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8、质问权。参议院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答复。但此项质问书之提出,须有参议员十人以上之连署。9、查办权。参议院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10、弹劾权。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可提出弹劾案。11、大赦同意权。临时大总统之宣告大赦,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除上述权力外,参议

4、院依《临时约法》第29条,选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以立法机关兼选举机关之权能。  (三)会议制度  根据《临时约法》第20条的规定,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参议院会议时,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以到院参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以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会议时,须公开进行,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进行。  二、参议院与政府、总统之间的关系  民初政治体制采用欧美三权分立原则,临时参议院和总统、内阁分别代表了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司法权,则由法院行使。在三权分立原则下,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但

5、在民国刚刚建立之初,由于各种意识的缺乏,民国初期的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关系。在此仅就参议院与政府、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参议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华民国刚刚建立之初,因领导者民主法律意识的缺乏,司法机关极不完备,政府和立法机关就担负起了维护国家稳定的重任,而作为立法机关的参议院就必然的被赋予了监督政府行为的职责。根据《临时约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参议院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阁同意权、弹劾权、质问权等对政府行政行为中不合法律的地方加以纠正和质疑,通过议决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审议政府举借外债的行为来实现对临时政府的财

6、政监督。  (二)参议院与总统之间的关系  根据《临时约法》的相关规定,参议院议决的事件,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的事件有否认权。《临时约法》第38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可向参议院提出法律案,具有提案权。而根据《临时约法》其他的相关规定,参议院对临时大总统具有任免权、弹劾权、对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的议决权以及对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和宣布大赦的同意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参议院对总统的权力远远大于总统对参议院所拥有的权力。  三、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不足  1.薄弱的民意基础  根据《临时约法》的规定,参议院由各地

7、方选派的参议员组成,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从规定上看,参议院具有薄弱的民意基础。在西方各国,作为代表地方的立法机构,参议院的议员须从地方选举产生,否则不具有代议制性质。参议院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的立法机构,具有代议制的性质。但其参议员的组成,大多数是由各省将军或参议会制定,仍属指派性质,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给予了地方较大的权力。根据当时的情形,国人对西方宪政缺乏了解,由地方选派具有代表民意的参议员,是不现实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参议院的民意基础比较薄弱。  2.不伦不类的权能  《临时约法》对参议院的职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且赋予了参议院较大的权力。如

8、选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是以立法机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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