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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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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信访问题解决机制针对愈演愈烈的上访问题,本文仅对信访行为本身的价值和作用及其历史意义进行定位,并由此推出解决相关问题的解决方向,进而简要的将信访问题分为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两种,并分别找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信访正常上访非正常上访 简介:张君毅,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63:A:1009-0592(2011)04-152-02 时下上访问题日盛,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已经成为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公民对政府抑或法院信任度、构建和谐社会所不得不积极面对和迅速制定出行之有效解决机制的一个问题。 一、信访的定
2、义、渊源 从我国宪法来看,信访权是在短期内必然是存在并且得到保障的,是宪法性的权利,信访制度是一种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式。作为国家机关,接待信访是它的义务;作为公民,信访的权利依据是“信访权”。公民到法院说理的权利要充分保障,否则公民的权利就会落空,它的结果就不仅是信访潮的问题,而是人权保障的问题。信访权其实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它在宪法的权利表现是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来信来访只是行使上述宪法权利的形式之一。根据现行宪法,信访权大体可以分为二大类:一是批评建议的权利;二是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建立单独的信访机构,这一职能
3、也可能有主管相应事务的国家机关行使。信访制度本身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它是在单位社会下人治的导向所形成的,它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与人权的保障。信访潮的涌起是契约社会的兴起与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矛盾,在人治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强化信访的结果事实上大家已经看到,再强化它的后果只会更加严重,丝毫不利纠纷的解决,它最多是将纠纷掩盖起来,从长远来看对社会是灾难性的。信访权又是中国公民宪法性的权利,完全撤销信访也是不妥的,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3款)都不约而同的将接受独立而公开的法庭的审判作为最为基本的人权来保障。因此
4、,结论是要坚决改变用法律以外的文件削减公民诉权的做法是世界尊重人权国家共同致力于的事业。矛盾的是,强化它更是错误的,因为它将把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引向人治,使法治更难实现。这样做只会进一步形成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冲突对立以及进一步产生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使司法权和行政权造成管辖冲突,并妨害司法权威的实现,使中国“官”本位的传统无法从根本上根除。结论就是: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如果继续沿着这条轨道继续下去,就只会形成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价值和功能冲突,使问题在一个无法得到解决的回环中形成更多的纠纷和社会矛盾、国家体制内矛盾,进而形成
5、恶性循环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信访解决机制选择的价值目标 (一)从司法体制上进行改革,树立司法权威 首先,应当实行三审终审制。世界上有不少发达国家允许提起三审诉讼,如美国、奥地利、挪威、瑞典。笔者认为,三审终审有利于满足当事人的诉求,也有利于树立法官判案的公信力,进而达到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我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同时又辅以审判监督程序,其原意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提高法官办案效率,但是这在当下已经不能挽救国民习性中岌岌可危的司法权威观念。三审终审制一方面满足了一审中当事人寻求上级法院重新考虑案件的人性期待,尽可能确保法律适用案件正确,当事人获得公平和
6、正义的对待;另一方面能通过纠正错误裁判,避免错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理益,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心的安宁。 其次,审判监督程序的废除。为了使“三审成终”,避免因诉讼的无休止而形成“累讼”,同时也因为三审程序已经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欲求,故应当废除。 (二)使国民心性从传统的信任行政权转向信任司法权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疆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中国从封建社会起就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司法的行政化使中国无法建立起独立的司法机构,政府治理力量的集中化以维护统治的政治需要和精俭财政、拟制血缘伦理、效率的价值追求以及使得在中国古代司
7、法权与行政权是合一的。因此,古代的司法权隶属行政权也就成了必然。 在新中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国家,树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还有司法体系独立行使司法权、审批权不受任何外来势力干涉的政策,但是由于新中国悠远漫长的封建时代和深刻的封建传统文化,更因为中国还处在幼年时代的法律体系、司法体系使得司法权与行政权较之仍嫌软弱。中国的法律还没能成熟到能够解决一切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赋予法院独立、最终地解决社会纠纷的权力是打造法治社会的必然需求和必经之路,是建设当代法治国家迫在眉睫的任务和工程。在法治国家,纠纷问题由法院按法律全权审理、判决裁定、执行,没有其他补充或替代的
8、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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