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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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浅谈构建信访举报保护机制公民的信访举报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信访举报行为在法治国家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在现阶段,存在为数不少的信访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情形。笔者对我国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几点看法。一、关于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分析目前我国信访举报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屡屡发生。其中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问题更为突出。打击报复的对象包括举报人,也包括假想举报人(以下概称举报人),报复行为不一而全,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人身伤害。一些犯有重罪、涉案金额巨大,一旦被查实将被处以重刑的被举报人,通常

2、会利用权力或金钱,指使他人威胁、殴打、伤害,甚至杀害举报人及其亲属;一些心性狭隘的被举报人,即使被检举的只是轻度违法违纪行为,因检举行为影响其仕途发展,也可能采取人身伤害的报复方式。二是对举报人进行诬告陷害。有的被举报人冒用他人姓名或匿名,向有关机关反映虚假情况,企图混淆是非,转移视线,分散调查机关的力量,掩盖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有的栽赃陷害举报人,滥用司法权,使举报人含冤受罚。三是对举报人进行辱骂、诽谤或排挤孤立。当举报人对所属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时,或对举报人随意辱骂、诽谤,或唆使众人对举报人进行感情孤立和歧视。四是对举报人进行隐性报复。被举报人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职务影响力,对举报

3、人进行刁难、压制甚至迫害。被举报人亲自,或通过其同事、下属,对举报人的岗位调动、工作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施加负面作用力,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法律制度不完善。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在保护举报人方面已有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做出禁止打击报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有类似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

4、职权、假公济私,实行报复陷害做出处罚规定。但上述规定和法律条文存在一些立法缺憾:一是规定的被打击报复对象范围过窄。除了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或假想检举、控告人”外,其他法律法规都只是把被打击报复的对象局限于举报人本人,而忽视了对举报人亲属的保护。二是相关规定缺乏操作性指引。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规定:“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检举、控告、申诉人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没有规定检举、控告、举报人自我保护的途径、程序以及所享

5、有的权利。三是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范围界定仍然不足。如上所述,打击报复可以有很多隐性形式,如果缺乏相应的立法支撑,在法律意识相对提高的今天,对打击报复行为的取证,以及对打击报复者进行惩罚都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利,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同时存在犯罪行为界定粗糙、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等立法缺陷,造成对应受刑事处罚的打击报复行为惩处不力,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后难于救济。第二,对打击报复行为查处不力。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

6、击报复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对信访举报人受到显性报复、恶性报复的案件往往能及时立案查处,而对信访举报人受压制、刁难等隐性报复案件渐失重视。二是部分被举报人是有权有势的在职领导干部,其中一部分还和黑恶势力有勾结,查处过程中常受到当权腐败官员的干扰,增加了难度。三是一些受理机关偏重对举报线索的利用,导致在利用举报线索查处案件和保护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这两个问题上出现了偏移,保护信访举报人的职责履行不到位。第三,越级信访和多头举报诱发的泄密。这是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诱因。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是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原则处理信访件的,由于信访举报人对此不了

7、解,或者怕举报的问题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往往越级信访或多头举报。这样从客观上就增大了信访件办理过程中发生泄露可能性,从而增加了信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危险性。二、关于信12全文查看访举报保护机制的思考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渠道,因此,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不断完善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才能使广大民众有信心参与反腐败斗争,扩大反腐败工作成果。(一)加快制度补缺,完善各项立法1.关于举报人权利保护的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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