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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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每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因个人争端而引起冲突,但是不同社会中的人们对于冲突的认识、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历史文化以及其赖以运行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不同,从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模式也就不同。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其原因固然与中国古代以宗法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几千年来调解已经内化为中国民众的行为模式,在面对纠纷时无声无息地指引着他们的选择:“厌讼”,不愿对簿公堂,遵从道德权威的教化,调解。即使在今天,当事人在诉讼中也依然愿意选择和遵从法庭的调解

2、,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把调解规定为一项原则,并详细地设计了相关制度。很显然,这种千百年来稳定的心理结构不能直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经济基础那里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必须从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获得答案。    一、儒道互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由宗法分封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土崩瓦解,以土地私有、地域国家、君主专制和官僚制度为特征的新的社会体系逐渐形成。在社会动荡中,老子、孔子、墨子、商鞅、韩非等各派思想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思想和主张,以应对时代提出的巨大课题,由此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特别是儒、法、道、墨四家,

3、不仅在当时影响甚大,对于塑造中华民族的文化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儒家以维护周礼及社会深层秩序和普遍道德为宗旨,以血缘、亲亲尊尊为基础,强调社会“和谐”,其大同和谐的表现之一就是没有纷争。道家主张清静无为,崇尚古朴安宁的“小国寡民”社会,认为世道之所以败坏,主要是人们违反自然之道,过多作为造成的,他们极力主张顺应虚静无为的自然之道,实行无为而治,“为无为,则无不治”。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和“爱无差等”,反对人与人相争。  这种诸子争鸣的局面,从秦朝专任法家时开始发生变化,经汉初尊崇“黄老”,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彻底终结

4、,儒学取得独尊的地位,并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流。历史发展的结果之所以如此,不仅仅是因为从西汉中期开始儒学获得了各代王朝的认可和支持,更是由于儒学本身具有持久的生命力。与其他各家相比较,儒家与中国古老的经济社会传统有着更深的现实联系,“它不是一时崛起的纯理论主张或虚玄空想,而是以具有极为久远的氏族血缘的宗法制度为深厚根基,从而能在以家庭小生产农业为经济本位的社会中,始终保持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这种现实的力量和传统的有效性就是建立在“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上的“实践(用)理性”。  据上所述,起源于春秋战国时代的

5、各派思想,有的失去其独立地位,被儒学所吸收,有的依然以独立的思想体系而存在。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主要是儒家思想处于支配地位,影响、塑造着中华民族的品格、文化一心理结构,同时,老庄思想也参与了中华民族文化——心理结构的塑造,所以有“儒道互补”的说法。因此本文讨论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关系时,是以儒道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的。    二、“仁学”:调解生成的思想基础    孔子的仁学由四个要素组成: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和个体人格,其整体特征是实践(用)理性。其中,血缘基础、心理原则、人道主义构成了后世“调解”传统的主要支柱,而由此衍

6、化出来的“中庸”之道、重德轻刑和重教化思想更为调解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和原则。  孔子的仁学体系在政治方面要求以血缘宗法为基础,在整个社会建立一种既有严格的等级秩序,又有某种“博爱”精神的人道关系。这样,他就必然强调全社会上下左右、尊卑长幼之间的秩序、和睦、互助和协调。  孔于阐述了他极其温和的政治法律思想,包括重视教化,反对“不教而杀”,以及重德轻刑等主张。正是这种珍惜原始民主、看重人际温情、强调中庸和睦的仁学理论,不仅使中国古代始终保存着“仁政”的理想和具有“仁道”色彩的诉讼原则,而且也始终滋润着独具风采的“调解”传统,因为,相比较于官僚

7、的判决来说,调解(不管是乡邻亲族调解,还是州县官们亲自调解)总要显得更富于原始民主和人际温情,也更容易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由是观之,孔子的仁学所具有的民主精神,以及直接诉之于亲情和心灵的特征,对于以“合情合理”“合乎道德”(而非“合乎法律”)为首要标准的调解无疑是个极大的理论和思想支持,从而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在原始社会即已出现,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为调解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但是,正是由于孔子的儒家思想,使得调解不仅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存在,而且被社会赋予了正面的、主流的价值。  面对各种解

8、决纠纷的可能方式(尤其是诉讼),调解不但是全社会公认的最佳手段,而且成为一种衡量普通百姓和官吏是非善恶的标准。这样,调解便逐渐积淀为一种社会文化一心理结构,选择调解成为人们经过内化而生成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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