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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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近10年来,随着我国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

2、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3%(地方税的减免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保险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考近10年来,随着我国发生很大变化,保险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大量出现,且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现行的保险税制已滞后于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保险业的现状。    一、我国保险

3、税制的现状  (一)对保险公司的  现行《税法》规定中,对保险公司的税收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随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营业税的征收税基为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1个百分点,分三年将税率从8%降低到5%,即2003年1月1日起降至5%。  2.企业所得税:征收税基为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即承保利润与营业外利润之和。税率:中资保险公司为33%(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按18%征收,3万元以上至10万元暂按27%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为中央税30%,地方税3%(地方税的减免

4、权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外资保险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为(1)在经济特区开办或设立机构、场所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2)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商者投入资本或总部拨付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3.城市维护建设税: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

5、。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税率根据所在地区不同分三档差别税率,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和镇的为1%。但该税种只对中资保险公司征收,外资保险公司不征收。  4.教育费附加:随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而缴纳。税基为缴纳营业税的税额,现行征收比例为3%。  (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税收  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购买保险的支出没有减免税的规定,但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1.现行税制对保险业的行业特殊性考虑不足,税基不合理,税率较重,增加了保险业的负担。  (1)保险业不同于其他商业企业,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

6、主要为保费收入,而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收入,而是负债,且负债金额,即承保金额是保费收入的几百倍或几千倍,以此为税基征收营业税,更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债。  (2)保险公司营业收入中包含应收保费部分,而由于保险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激烈,应收保费,尤其是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往往挂帐一段时间后冲销,而以这根本未见到钱的应收保费作为营业税税基的一部分,明显不合理。  (3)近年来,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并销售了投资连接、万能和分红险等集保障和投资一身的新险种,新险种的一部分保费收入为按照约定支付赔款或给付,另一部分为投保人委托保险公司投资理财的本金,而营业税将这

7、部分本金也作为征税税基,明显不符合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4)保险公司开办的部分险种是为满足公众需要,实现社会稳定的亏本险种,如农业保险。对这种明显属于政策性的险种征收同样的营业税和城建教育费附加,明显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负担,打击保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税率虽从8%降低到5%,但因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尤其是中资保险公司经营时间短,积累少,底子薄,而保险是我国实施养老改革、医疗改革的有力补充,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江泽民同志曾在2000年4月指出“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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