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仲裁案中强制仲裁程序的提起与仲裁庭组成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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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南海仲裁案中强制仲裁程序的提起与仲裁庭组成的违法性  【摘要】南海仲裁案最终裁决菲方胜诉,这一裁决本身就是非法和无效的。其违法性一方面体现在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中规定的强制仲裁提起程序。另一方面,仲裁庭组成明显违反国际仲裁程序和国际仲裁规则。所以,其仲裁裁决是完全无效和没有拘束力的。  【关键词】南海仲裁案;强制仲裁;仲裁庭组成  【中图分类号】D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5-0095-02  南海岛礁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此,我国拥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法律依据。然而,2

2、016年7月12日,临时仲裁庭却作出终局裁决,菲方胜诉。法庭认为中国在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的所有权,并否定了中方“九段线”的主张。对于南海仲裁裁决,我国政府明确表示“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我国不承认南海仲裁裁决的原因就在于此次南海仲裁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结果本身就是非法和无效的。其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两个方面:  一、南海仲裁违反强制仲裁提起程序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规定了强制仲裁程序。《公约》第287条第5款规定“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1]该条款表

3、明若争端双方未能就选择争端的解决方法形成一致意见,则此时可以启动强制仲裁程序。这就是《公约》中所规定的强制仲裁。《公约》所规定的强制仲裁与传统的国际仲裁不同。按照传统的国际仲裁理论,仲裁的启动需要当事双方具有和议,而强制仲裁则不要求双方具有和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单方即可提起。“强制仲裁”不仅与传统的国际仲裁有着明显区别,也与国际法的主流取向不相吻合,采用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国际法的特征,也非海洋法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第3段)  当国家间存在纠纷时,当事国通常首选通过政治途径解决纠纷,当政治途径无法解决纠纷时,

4、再通过基于同意的国际仲裁途径解决。提起强制仲裁的方式则是前两种纠纷解决机制仍无法解决纠纷时的最终手段。但是,在此次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却避开了常见的纠纷解决途径,直接选择了提起强制仲裁程序,这本身就是不合常理的。  此外,鉴于强制仲裁程序提起的单方性,为了防止强制仲裁制度被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五部分对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四条限制性规则,菲律宾无法满足提起强制仲裁的限制性规定的第二、三、四条。  限制性规定第二条,争端涉及《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裁判事项必须属于《公约》的裁判范围,《公约》中明确规定的事项须依据《公约》作出裁判,而《公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则无权

5、依据《公约》作出裁判。在此次的南海仲裁案中,中菲两国的争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领土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的争议,二是领土主权相关的海洋划界的争议。然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能裁判其中的海洋划界的争议,而无权裁判领土主权的争议。这就说明,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的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起强制仲裁,其法律依据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依据就是错误的,无法解决中菲之间的领土争端,只能就海洋划界问题提起强制仲裁。而就海洋划界问题,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对海洋划界争端的强制仲裁作出了排除性声明,所以,仲裁庭对本案构成无权管辖。  限制性规定第三条,争端未

6、被当事国所排除。《公约》第281条、第282条规定:第一,如争端各方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可以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二,如争端各方已通过一般性、区域性或双边协定或以其他方式协议,经争端任何一方请示,应将这种争端提交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程序,则该程序应代替《公约》规定的程序而适用。前述规定表明,若当时双方此前已共同自愿的选择了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优先适用该机制,排斥《公约》规定程序的适用。那么,就本案来看,中菲此前到底有没有自愿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呢?2002年,中

7、国和东盟十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菲双方都在宣言上签字,《宣言》的效力无异于一份法律文件,《宣言》第4条指出,“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2]可见,早在2002年中菲就已经就南海问题选择了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即用?^磋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由此就排斥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  限制性规定第四条,当事国提起仲裁前已穷尽所有的政治和外交手段。尽管菲律宾多次宣称所谓“已为和平解决争议穷尽一切政治和外交手段”,但实际上,中方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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