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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我国仲裁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修改与完善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的修改与完善 马占军 【摘要】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相较而言,独任仲裁庭有利于仲裁效率的提高而合议仲裁庭则更有助于仲裁公平的实现。但从国际商事仲裁通行作法以及仲裁的起源和性质的角度看,作为仲裁庭组成方式之一的独任仲裁庭方式更为可取。我国《仲裁法》应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国际通行的作法,对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决定仲裁庭组成
2、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并明确规定我国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应主要为独任仲裁庭。 仲裁员是仲裁程序的必备条件,没有合格的仲裁员,仲裁程序将无法进行。在很大程度上,仲裁优势的实现有赖于被指定作为仲裁员的人士。选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至关重要,其通常是仲裁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有什么样的仲裁员就有什么样的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前提是必须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即仲裁庭应由几名仲裁员组成。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看,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通常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组成方式自由作出约定;在当事人未对仲裁庭组成方式进行约定时,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主要有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我国现行有关仲裁立
3、法以及仲裁实践对此问题存在模糊认识,即是否应给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在当事人未就仲裁庭组成进行约定时,仲裁庭是由1名还是3名仲裁员组成呢?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规定以及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实践作法从理论上对仲裁庭组成方式加以探究,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仲裁庭组成方式。... 一、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权利是否充分的问题 我国仲裁庭组成方式存在的首要问题是未赋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权。我国现行的1994年《仲裁法》第30条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从我国《仲裁法》第30条
4、的规定来看,我国仅认可独任仲裁庭与合议仲裁庭这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偶数仲裁员或者三名以上的仲裁员则因与我国《仲裁法》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而无效,因为我国不但要求仲裁员人数为奇数,更对仲裁员人数的上限作了规定,即仲裁员人数还不能超过3名。由于仲裁规则的规定不能违反仲裁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我国仲裁当事人仅能在1名或者3名仲裁员这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其决定仲裁员组成方式的权利并不充分而且受到了极大限制。我国对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权利的限制并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作法。“商事仲裁法中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1]该原则赋予当事人自行
5、决定仲裁程序构成的权利,只要这样的程序不违反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2]因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以及世界主要仲裁规则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常会赋予当事人决定仲裁员人数的自由权。比如《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0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员的人数。”世界主要国家的仲裁法律亦有类似规定。[3]虽然有部分国家比如法国、荷兰和意大利要求仲裁员人数必须为奇数,[4]但并未对仲裁员人数上限作规定。这就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仲裁当事人仍可在奇数仲裁员的范围内自由行使决定仲裁员组成方式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UNCITRAL仲裁规则)第5条、《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
6、)》(以下简称ICC仲裁规则)第8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1998)》(以下简称LCIA仲裁规则)第5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2007)》(以下简称SCC仲裁规则)第12条均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确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来看,当事人通常能够就仲裁员人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比如根据国际商会的统计,多数情况下,国际商会的仲裁当事人在之前的仲裁协议中或者在仲裁开始后能够就仲裁员人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案件中的70%都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员人数的。...[5]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仲裁员组成方式既是对当事人意愿的
7、尊重,也符合仲裁的契约性本质属性,因而其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通行作法,即仲裁法律和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组成方式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并未就仲裁员人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仲裁从本质上讲是当事人关于争议解决的一种合同安排,因而当事人可以也应该具有决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组成方式的权利,因而我国应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做法,赋予仲裁当事人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的充分自由的决定权,即当事人不仅可在1名或者3名仲裁员之间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更可根据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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