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群体性抗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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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群体性抗争行动【关键词】群体性抗争;论文代写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驶入了经济发展的快车道,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与此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在不断积累和暴露:利益失衡、分配不公、腐败盛行、权力失控等社会政治问题日趋严重。这些问题最后汇聚成一股空前的群体性抗争行动热潮。可以说,社会稳定问题已经成为今日之中国社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一、群体性抗争行动的类型对群体性抗争行动类型的划分可以选择不同的角度,角度的选择与研究者关心的问题有关。当代中国的抗争行动是在社会转型的政体框架下展开的,因

2、此,有两个问题可谓焦点:一是转型社会为群体性抗争行动的合法渠道提供了甚么样的结构性规定与限制?二是在这种结构性条件的制约和刺激下,群体性抗争行动的组织手段和动员方式有甚么样的差异?我们据此可以确定对当代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进行分类的两个维度:行动的合法化程度与组织化程度。(一)行动的合法化维度在此维度下,当代中国群体性抗争行动可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依法抗争行动这类抗争行动的基本特点是以较为理性、合法的手段去向政府施压,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行动又可分为三个亚类型:群体性行政诉讼、集体上访与抗争性聚

3、集。群体性行政诉讼是具有最高合法性的抗争行动。以法律为武器、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论是在西方民主国家,还是在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都是制度允许甚至鼓励的。因此,诉讼一般都被看作是政治参与行为而非政治抗争行为。但在中国,群体性行政诉讼还具有某种特殊的性质。这是因为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到群众与地方政府的纠纷,因此常被法院视为敏感性案件。由于地方法院是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制于当地政府,所以,每当法院碰到群众与地方政府纠纷这样的敏感性案件时,总是面临著极大的压力,处事必须异常

4、小心,在不少情裏下都会采取回避(不予立案)、拖延(审结无期)、偏袒(审理中偏向地方政府)的方式处理;有的时候,即使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利于民众,但在政府对判决结果不予理睬后法院也不会强制执行;还有的时候,被告的政府一方甚至可能对原告的群众直接施压或实行报复。这都是由中国特殊的「诉讼政治学」所决定的[1]。既然如此,民众在提起群体性行政诉讼后,也就常常不会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他们在从争取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借助相当的抗争性手段才能推进诉讼。这样,在法庭内外就构筑起了中国特殊的抗争政治的一个

5、舞台。集体上访是具有一定合法性的抗争行动。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高度集权,所以,上访人群大量聚集在北京及省城这样的政治中心,希望能够通过上访,打破官僚制的藩篱,向高层领导直接表达诉愿,以期解决纠纷和化解冤情。而高层领导一旦接待了上访者或对他们的上访事由做出了处理意见,其效力可视为等同于官方文件,甚至比司法文书更有效力。从某种意義上说,信访制度的设计与运作,使中国1949年后的政治具有某种新的「双轨政治」的性质[2]。不过,上访权作为国家赋予民众的一种申诉权,其合法性往往是很含糊的。一方面,国家如果不给权利遭

6、到侵害的民众提供这样一种非常规的救济手段,那么,在司法救济制度还极不健全的情裏下,社会公平就会不断遭到破坏,社会怨气在底层的逐渐积累势必会构成对社会秩序乃至对政权合法性的威胁。另一方面,如果这种渠道过于畅通,如果这种非常规的手段被民众视为实现正義的常规手段,如果民众动辄到首都和省城上访或成百上千地集体上访,那么无疑会被当局看作是对安定团结局面的严重破坏。国家在甚么情裏下鼓励或容忍上访,又在甚么情裏下控制甚或打击上访──这是由国家和上访者之间推拉伸缩的权力实践来确定的。上访合法性的模糊还与民众在上访实践中

7、的「问题化」策略有关。由于官僚机器惯有的推诿、拖延和敷衍,民众并非直接通过上访表达自身的诉愿就可以使其问题得到解决。为了使国家真正重视其所反映的问题,民众不得不通过某些边缘化的越轨行为和特定的「问题化」技术(比如,在政府部门前下跪喊冤甚至作出自杀式抗争):即把民众自身的利益困境问题建构为危及安定团结局面,因而成为政府再也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既给政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同时,民众又没有直接触犯法律的红线[3]。抗争性聚集是一种合法性较低、但在某种程度上也为政府所容忍的抗争行动。这是指群众用较为理性、

8、节制的方式,聚集在政府部门外或在其他重要场合游行示威或静坐抗议来表达诉求。有的时候,利益受害群体是在当地自发地宣传中央有利于民众的政策,以对抗地方政府的「土政策」;有的时候进行较为理性的群体示威或较为节制的骚扰,以此对基层政府施加压力。(2)群体性事件这类抗争行动的合法性很低、政府容忍度也很低,尚不构成对现有政治制度的直接挑战。在官方话语中,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的群体聚集事件,其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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