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ID:21492422

大小:63.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22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_第1页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_第2页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_第3页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_第4页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新闻侵权中的权力冲突与平衡关键词:新闻侵权权力冲突平衡内容提要:新闻侵权严重损害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由于新闻自由权与人格权的矛盾,加之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实践中很难平衡两者利益。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两者冲突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提出利益平衡的原则、新闻真实性认定标准、新闻侵权的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以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保护。一、引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宗徐某诉某报社侵害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纠纷案件。徐某为某公司的业余模特,2002年,徐某作为某文化艺术传播公司的礼仪小姐参加人体摄影艺术展览活动。某报社等数家新闻媒体派员在展览现场进行采访,其

2、间,某报社记者拍摄了徐某在一幅人体摄影艺术作品前驻足观赏的侧面半身照片,刊登在该报社发行的报上,并有文字说明:“人体模特看展览”。徐某认为自己并非人体模特,某报社刊登的照片和文字说明侵犯其肖像权、人格尊严、名誉权,将某报社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某报社报道的目的是为了新闻报道,不存在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原告的名誉,故不能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某报社虽刊登了原告的照片,但未用以广告营利之目的,而是用以新闻报道、弘扬艺术,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此案从表面上看是名誉侵权案件,但实质上蕴含着公民

3、人格权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下面,笔者通过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些案例来分析新闻侵权纠纷中的权利冲突,同时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平衡这种权利冲突的途径。  二、新闻侵权中权利冲突的主要类型:纵观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过的新闻侵权案件,所涉及的权利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冲突名誉是指对特定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社会评价。此处所说的特定人既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名誉权是由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4、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最高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法通则》中关于保护名誉权和侵害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为了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其宗旨就是为了满足或实现人们的尊重需求。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作品的行为。在新闻报道中,对公民的报道、

5、评论如与事实不符,或有侮辱、诽谤人格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被认定为名誉侵权。诽谤是最常见的新闻侵权方式。而新闻侵权中的侮辱,主要表现为新闻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名誉的不实之辞,对报道对象进行定性、评论。实践中主要指在舆论监督中进行过激的主观评价和为制造新闻轰动效应而对事实进行歪曲。2、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自由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是指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生活信息,具有一定的私密性。隐私权则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

6、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1]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成为隐私权的主体,因为法人只是法律上虚拟的人格,不存在“个人生活”和“身心。我国宪法虽然没有“隐私权”字样的出现,但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其中便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我国民法通则中也有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不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概念,通常是被纳入名誉权进行保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宣扬他人隐私

7、,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3、新闻侵害肖像权———新闻自由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肖像是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的客观再现,它反映肖像人的真实形象与特征,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分割的权利,其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法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容貌,因此不是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所保护的客体是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司法实践中,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形式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照片

8、和录像;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的肖像。本文引言所述徐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