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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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构筑成型。现存世界上三大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思想和结构上虽截然不同,各有其特点。我国是直接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经过长时间的理论实践研究,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尤其是在法治、人权日益倡导的时代,问题也日益彰显出来。文章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评析,加以与其他国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发展提出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

2、刑法理论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构成;比较;完善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概述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前苏联,是一种静态平面整合的犯罪构成。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是这样表述犯罪构成的,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

3、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按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

4、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从而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等因素。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具有相当重要地位,其在认定犯罪的问题上具有决定作用,是认定犯罪成立的唯一法律标准和依据。我国刑法学的犯罪构成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具有自己的独特的特点。即犯罪构成是由主客观要件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构成表明了犯罪成立的一切积极条件,犯罪构成从整体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5、二、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的比较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是通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从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的收敛性递进式过程,有利于对刑罚权的制约,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明确性与法定化,使公民对刑法使用具有可预测性,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实质的违法性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强调了刑法的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机能。三元模式体现了与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反映了刑事诉讼循序渐进的过程。此外,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对相关问题可深入讨论。其固有之缺点在于未将主客观要件统一于构

6、成要件中,三层次的评价不仅使要素的评价发生不必要的重复,还使得三要件间的关系与内在联系难以在理论上取得一定的解释,并且由此也使得这三个要件的含义莫衷一是,各要件间的区别日趋模糊,学说纷争异常复杂,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虽严谨、注重科学体系,但由于过分注重抽象研究而有脱离司法实践,追求形式化而忽视解决实际问题的倾向。  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同大陆法系一样,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对刑罚权的制约和程序正义,更加有利于保障人权,体现刑事诉讼机制的一体性,明显地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了实体法基础。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其

7、整个理论着眼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司法经验,注重简便、实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该犯罪构成理论不注重抽象研究,缺乏系统性,很难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在于不仅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而且不必像大陆法系那样主观、价值评价重复进行,可大量节省司法资源。但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刑罚权的制约、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等方面不及欧美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方面虽不像大陆法系那样会导致要素的重复评价,但事实与价值评价未分离而在同一平面内同时进行必然出现重事实判断轻价值

8、评价的倾向。此外,我国在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处理、客体的存在必要与否、实用性、价值判断过于前置等方面都存在不足。  三、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由于我国传统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这些问题,自然应对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加以改造,笔者认为在原有犯罪构成的基础上,采纳韩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优点,扬长避短重新建构一个既能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又能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发挥良好效能的犯罪构成理论。我国也应建立分层次、阶梯性的犯罪构成模式。犯罪构成第一层次是形式与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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