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诉讼现状之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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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益诉讼现状之调查  [摘要]当今社会公益诉讼已不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目前极少有学者将公益诉讼同某一省份相结合进行分析,从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来看,进行这种结合式分析又是极其必要的。文章从湖北省的概况及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出发,从而引出湖北省当前公益诉讼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最后再结合实际,给出部分建议,旨在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湖北省公益诉讼发展的新思路。[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组织;公益律师一、湖北省概况(一)湖北省的社会概况湖北省从地理位置上来看位于我国中部偏南,长江中下游地区。东连安徽省和江西省,南邻湖南省,西与重庆市相连,与陕西省在西北面交界,北挨河南省。由于地处洞庭湖

2、北面,故称湖北,简称鄂,是荆楚文化的发源地。湖北省是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省份,人口密集,矿藏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历来是中国水路交通运输的枢纽,同时也是中国内河航运最发达的省市之一,这些因素都为湖北省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后盾。当然,最重要的是湖北作为教育大省,科教文化实力位居全国前列,这也是湖北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湖北省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省份,全省有7个省级爱国宗教组织,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湖北文化的包容性。(二)湖北省的法律概况中国是世界上法治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仅从夏朝开始算起,就有4000多年的历史,湖北云梦睡虎地曾在1975年出土了秦简,这些秦简里有不少都涉及到秦

3、代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也在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法制,直至今日,我国的法律已发展到了另一个新的阶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湖北省作为法制大省,也始终坚持宪法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权。湖北省法学研究在全国地位突出,法学力量强大,尤其知识产权法水平在全国是一流的。近年来,也涌现出了许多优秀的法学家,如张明楷,王利明等等,他们为我国法律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每年各类研讨会的召开也直面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并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二、湖北省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及经典案例案例一:襄樊市朱

4、某某等人盗窃电信公司电缆案中,襄樊市检察院下属老河口市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通信部门没有对被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遂主动代表国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朱某某等人赔偿由于其盗割电缆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余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该检察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努力探索公益诉讼新方式,并通过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最终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行政案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案例二:赤壁市检察院起诉周某某一案,这是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代表性案例。本案中,养猪专业户周某某由于猪场没有排污设备,直接对外排放了大量猪粪,从而导致了周边

5、农作物产量减产、鱼塘无法进行养殖,农户损失近数万元,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益诉讼,将周某某诉诸法庭,要求周某某立即停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法院对该案例的最终判决是立即停止侵害。但是结案后,周某某却不得不面临猪场倒闭的困境,为了既要治理养猪带来的环境污染,又要保障养猪厂正常发展,周某某在检察院干警的帮助下申请了建立沼气池科学处理粪便污水,沼气池建立后,双方问题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上述两个案例都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于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权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主体地位。而且案例二中,检察院在办案化解矛盾的同时,也确保了养猪户的正常经营,

6、这也表明,公益诉讼与宪法保护相同的公共利益,不外乎就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国家利益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而要保护这些利益,只有通过公益诉权来实现。随着公益诉讼的大量发生,案件所涉及的领域已经从最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转向了环境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等方面,范围愈加广泛,而且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也相对明确了,这一切都显示着我国的公益诉讼正飞速发展,即将迈上新的台阶。三、湖北省公益诉讼的支援力量(一)政府法律支援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第九项决定,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

7、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也就正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这一修改条文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和法院的受案范围,同时也明确了公共利益就是指除国家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中以后应该会逐步增加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也将随着单行法的大量修改和司法实践的一步步探索而逐步完善。(二)民间力量目前,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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