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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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摘要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在经过长期的使用后,便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具有与商标或外观专利一样的价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加以保护。但法律规定并不详细,且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等权利存在关联,在具体案件认定时常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关键词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权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院对广药和加多宝红罐装潢权纠纷做出了一审判决,加多宝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至此,耗时19个月的“中国装潢第一

2、案”暂时告一段落。该判决一经公布,便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不同的学者观点、律师意见层出不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本案中需要考察的就是“红罐”包装是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和装潢”,广药生产红罐包装的“王老吉”是否构成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这要求权利人在指控侵权时必须证明其商

3、品属于知名商品,且该包装装潢为特有的。首先,怎样才算作“知名商品”,认定知名商品时应遵循个案认定、综合判定的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定义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解释》中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

4、、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应该是毋庸置疑的,2000年到2010年,“王老吉”红罐凉茶的销售额从2亿增加至160亿,大量的广告宣传让“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口号家喻户晓,08年汶川地震赈灾晚会中,王老吉捐款一个亿的举动更是赢得了市场美誉,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超过可口可乐,成为了中国“饮料第一罐”。①法院判决也是采纳了双方提供的关于产品销、所获荣誉、市场宣传等相关证据,给出了同样的认定结论。其次,如何认定“特有”,据《若干规定》的解释,所谓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

5、显著的区别性特征。”通用的,即普通的、普遍的。对通用的判断应根据相关商品来进行,相关商品没有《商标法》上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严格界定,只要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能联系到一起,可能引起市场混淆的商品都是相关商品。②关于红罐包装是否属于特有的包装装潢,在2003年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三水华丽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知名商品装潢侵权纠纷一案的法院判决中得到了确认,广东高院认为:王老吉'罐装凉茶饮料上的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以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该装潢底色、图案与其名称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产品所通用,为该商品所特有,应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③

6、但本案中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究竟指向“特定配方和口味的凉茶”还是特定商标即“王老吉”牌凉茶。加多宝方认为,红罐“王老吉”包装上的文字、图案及其与颜色的排列组合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并且曾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特别是其在17年的经营中,投入巨额费用精心打造其品牌形象,从消费者的角度理解,大家认同的就是“加多宝生产的,采用王泽邦配方生产的红罐凉茶”;而另一方则认为“王老吉”这一商标与其特有包装装潢合为一体不可分离,谁拥有“王老吉”商标,其包装装潢就归谁所有,而且加多宝公司对于该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也已失效,红罐装潢更是理应由广药集团所有。④依据一审

7、判决书所述,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的陈述和证据可以认定本案所涉知名产品为“发生纠纷之前的*王老吉凉茶',1凉茶'属于通用名称,1王老吉1属于特有名称”。二、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权的关系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一样,属于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这就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包装装潢与商标是否可分。从立法上看,二者取得法律保护的依据不同,包装装潢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商标权则依据《商标法》来保护;从目的内容上看,包装装潢是利用文字、色彩和图案的组合对商品美化与装饰,而商标对于显著性的要求更高,目的是与其他商品区分,使用中不得更改变动。在我国法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

8、对包装、装潢的保护是基于“知名商品”而非“知名商标”,也就是说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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