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问题

浅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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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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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问题  近年来,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及特有名称的保护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突显出来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统计来看,其数量上已仅次于著作权、专利权纠纷而位居于第三位的重要案件类型,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的理解和适用上常常产生分歧,加之市场竞争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实给广大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官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大家共同探讨、共同学习,以不断适应新经济环境下所产生的新的法律问题。关于此问题,笔者在孤立研究和分析的的基础上,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期

2、望能获得抛砖引玉的作用,以供各位读者和学者共同探讨。第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立法原则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从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层面去剖析一个法律问题,有助于从源头上界定法律问题的概念、属性,以及方法。本文重点讨论包装装潢,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虚假宣传”和“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在此不作讨论,仅就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展开说明。7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问题的来由是,其特有的包装装潢具有了与商标相似的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这种标识又不属于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受

3、《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这是立法的出发点和本意。以纠纷比较激烈的王老吉和加多宝案而言,红罐的凉茶包装装潢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其灌装及罐体红色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消费者选择凉茶产品的区别标识,因此,红罐凉茶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属性,应当受到立法保护。其次,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前有很多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兜底性法律,而最高院的司法政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专门法律之外对于知识产权提供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并且这种补充也是有限的。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法律领域,原则上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

4、竞争留下空间。”因此,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的从属地位,司法实践中能通过专门法规范的社会法律关系,原则上不倾向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7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第二,知名商品的定义以及司法实践中对于知名商品如何认定。讨论这个问题,其意义在于确定何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从而进一步论证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依附于何种载体。关于知名商品的法律法规,最早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出台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

5、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7但由于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并不能直接进行援引。又由于实践中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形式各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初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一条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

6、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由此可见,知名商品是与该产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具有密切关系,同时,知名商品为了区别产品的出处与来源,在宣传与推广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某种更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标识来进行区分,而不能仅仅借助不具有专有性的商业标识,在这里,商标通常会起到区别性的关键作用。因此,从消费者角度来说,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与其所对应的产品商标相结合更具有可识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独立性权利。7这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也是目前社会各界讨论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它的结论将很大程度上影响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

7、具有从属性以及所从属的客体。关于这个问题,本人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还是有显著区别的。首先,从来源上看,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相应行政部门的认可,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权利的存在有一个行政确权的过程。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来自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谓有法可依,但这种权利却负载于知名商品之上,也就是说必须先有知名商品,才有可能产生特有的包装、装潢之权利。其次,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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