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版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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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戏曲版权保护意识亟待加强戏曲是我国宝贵的传统文化,在数百年的传承发展中,已经发展到300多个剧种,剧目更是难以数计。进入现代社会,先进的传播方式也给一些侵权者提供了方便。当前戏曲界在移植剧目、改编剧目以及视频盗版等方面出现的侵权行为屡屡发生。戏曲是综合性的艺术,是编剧、导演、演员、舞美、音乐等主创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原创剧目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侵权屡屡发生,势必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戏曲移植,没有免费的午餐    新中国成立后,文化部门曾一度鼓励戏曲刷种之间互相移植,戏曲院团也以自己的剧目被其他剧种、剧团移植而引以为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戏曲的日渐式微,许多剧团纷纷解体,幸

2、存的剧团除了一些国有大剧团外,大都惨淡经营,朝不保夕。剧团要发展,要排演新戏,然囊中羞涩,怎么办,于是就有了“拿来主义”。特别是一些名编剧的作品,往往成为侵权的对象。  对于一些经过打磨,经过市场检验的名剧,更是成为移植侵权的重点。现在一个剧院新拍一部原创剧目,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有的甚至达到上百万元。所谓十年磨一戏,编剧导演、演员舞美灯光主创人员,在不断的演出中不断的修改,不断提高,有的戏往往达到数易其稿,其主创人员的辛苦可见一斑。然而一旦被非法移植,这些主创人员的辛苦就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同时原创剧院对剧作享有的合法权利也被侵犯。  剧本乃一剧之本,是编剧心血的结晶,这种非法移

3、植的泛滥,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剧作家的创作积极性,成为戏曲发展的绊脚石。当下整个戏曲行业不景气,戏曲编剧报酬微薄,加之侵权的猖獗,致使一些戏曲编剧离开了这个队伍,没编剧高手,自然难觅好剧本:离开优秀剧本,要排出好戏自然也难;戏不好,必然观者寥寥。于是戏曲的创作、演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长期走不出困境低谷。  剧目移植本身并非洪水猛兽,移植可以让一个优秀剧目以多种样式保存下来,有利于民族文化的积淀和传承。关键是,戏曲移植也应该尊重原创剧团和的,切忌非法移植。    二、移植改编,请尊重原创的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    目前戏曲界存在的不光是付不付版税的问题。戏曲的移植改编,首先要取的,才能移植

4、。然而在改编时,也应当本着尊重原创的意愿,保护的署名权,征得原创的同意后才能改变,否则,就侵犯了原创享有作品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原创者的著作权有十分细致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细分为:擅自将别人的作品拿来修改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擅自根据原作排练并演出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和表演权;私自制成VCD等音像制品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摄制权:擅自将原作或其节选编印成书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汇编权;如果在上述行为中没有保留原创者的姓名,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戏曲院团、主创人员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

5、也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当前的戏曲剧本创作,一个是于历史故事、民间传说,还有一个重要是改编自小说等文艺作品。一些剧作家在把小说改编为剧本时,没有经过原创小说的同意,仅仅是在标题下方注明改编自某某某的小说,有的在结尾注明取材于某某的小说,更有甚者干脆什么都不提了。还有一种情况是,在改变自小说的话剧活戏曲剧本上署明了改编出处,等话剧剧本再改为戏曲剧本或者戏曲剧本改编成话剧剧本,或者是再次移植改编时就什么也不提了。如此改来改去,作品却成了改编者的原创。    三、依法维权维权之路不再难    由于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侵权对象为无形的知识产品,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侵权手段具有复杂性,这

6、些都使得著作权案件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与物权案件相比审理起来较为迟缓。诉讼成本高、执行力欠缺等因素,也阻碍了维权步伐。  目前戏曲界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缺憾,不仅在于保护机制不健全,与本身意识薄弱也有很大关系。主创人员或者享有著作权的剧团偶然听说或是从媒体上看到,有的保持缄默,有的去信去函询问,最后都不了了之,真正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寥寥。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戏曲编剧或表演者若发现作品被盗用,出现了在流通领域的生产、发行、复制、贩卖等影响经济秩序的行为,可向行政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处理;如果只是单纯的演出、剽窃等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侵

7、权者如果不能说明作品的著作权合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举证倒置”为著作权人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极大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有关人士指出此举这样将大大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鼓励。大家多多维权。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关键是著作权人要勇于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若人人都因为怕麻烦、怕打官司而放弃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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