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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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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准则初探:F230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10-000-02 摘要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同时也在逐步地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本文对新旧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区别,建造合同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等方面均做了具体的分析,并结合实际工作对水电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实际操作中的一些难点进行了分析,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造合同会计核算中的运用在施工企业中的问题 一、前言 随着社
2、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类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以及相关各方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的会计处理方法已显露出局限性。财政部于1998年6月颁布了建造合同准则,于1999年1月1日起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2006年2月财政部又正式发布了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更好地贯彻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使建造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就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现状来说,新准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何合理运用建造合同准则,是当前需要进行探讨的问题。 二、新旧建造合同准则修订的区别
3、 1.核算内容的不同。新准则中取消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合同分立的不同。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3.合同收入计量的不同。在旧准则规定下,合同收入是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的,也就是以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来计量。可是,如果工程价款显示的金额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
4、那么依旧按照工程价款来确认收入就不够准确了。因此,新准则中取消了这项规定。例如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建造合同收入就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4.合同成本的不同。新准则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另外,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即借款费用不能计入合同成本。而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新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
5、是可以计入合同成本。 5.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的不同。在判断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条件之一时,新准则把旧准则中“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改为“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即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6.合同信息披露的不同。新准则取消了旧准则中“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内容,并对剩余五项加以修改和完善,规定企业
6、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以下四项信息: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三、建造合同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1.有关建造合同资产的合并和分立问题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未确定企业是否以建造合同为会计核算对象,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通常以每一单位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未考虑合同的分立与合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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