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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探索 走私罪一直是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会碰见各种对走私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例如随着税收新政的出台,海外代购业中出现了不申报的“人肉”代购、通过转运公司转运等行为。对这些帮助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人员。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被看作是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走私罪共犯规定的性质 对《刑法》第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
2、定的探索 走私罪一直是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会碰见各种对走私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例如随着税收新政的出台,海外代购业中出现了不申报的“人肉”代购、通过转运公司转运等行为。对这些帮助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人员。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被看作是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走私罪共犯规定的性质 对《刑法》第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探索 走私罪一直是
3、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会碰见各种对走私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例如随着税收新政的出台,海外代购业中出现了不申报的“人肉”代购、通过转运公司转运等行为。对这些帮助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人员。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被看作是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走私罪共犯规定的性质 对《刑法》第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探索 走私罪一直是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
4、,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常常会碰见各种对走私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例如随着税收新政的出台,海外代购业中出现了不申报的“人肉”代购、通过转运公司转运等行为。对这些帮助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人员。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被看作是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走私罪共犯规定的性质 对《刑法》第对我国刑法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探索 走私罪一直是我国实践中常见的犯罪类型,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
5、常常会碰见各种对走私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例如随着税收新政的出台,海外代购业中出现了不申报的“人肉”代购、通过转运公司转运等行为。对这些帮助行为的认定一直困扰着我国的司法人员。我国《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一条款被看作是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正确理解这一条款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活动中帮助行为的认定。 一、走私罪共犯规定的性质 对《刑法》第156条性质的理解影响到对走私罪的共犯的判断。对一个刑法规定的性质判断首先要考虑对《刑法》总则部分关于共犯规定的理解,其
6、次还要考虑《刑法》分则具体条款的体系化解释问题,再则还需要考虑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问题。只有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才能正确把握一个具体法律规定的性质。学界对走私罪的共犯规定的性质理解主要分为注意规定说和法律拟制说。持法律规定说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总则中关于共犯的规定与第156条对走私罪共犯的规定有区别。因为我国对共同犯罪参与人采取的是“作用为主,分工为辅”的分类法。共犯人的类型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刑法》总则中虽然规定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是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帮助犯,应该认为从犯中包括了一定的帮助犯,但不是全部,其根源在于两者是基于不
7、同的共同犯罪分类标准。因此,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并不是帮助犯。而《刑法》第156条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离开第156条的规定,《刑法》将无法处罚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的种种行为。持法律拟制说的学者认为“与走私罪犯通谋”,就是指“行为人与走私罪有共同的走私犯罪故意,主要是指事前与走私罪犯共同商议,制定走私计划以及进行走私分工等活动”。那么,在此“通谋”的前提下,又实施了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等行为,自然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而成立共同犯罪了。可见,该条款仅仅是对共同犯罪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