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及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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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及其解决关键词:走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冲突;解决内容提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了修改,将原先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修改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修改,导致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与刑法第153条、第152条、第347条及第151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冲突。解决冲突的基本方法是将走私罪设立成单一罪名,将各种对象规定为加重因素,并将超过基本构成要素的情形设立成加重犯。一、《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的立法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的修改只涉及《刑法》第1

2、51条第3款一个条款。为什么要修改这一款,据修改草案的说明是:“刑法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应直接定为犯罪,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

3、。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概而言之,是因为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现行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 据此,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规定,将刑法第151条第3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该条可以读出这样的信息:第一,扩大

4、了《刑法》第151条第3款的犯罪对象。将原先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仅仅作为一种提示的重点。第二,改变了罪状的表述方式,把原先以“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为内容的叙明罪状改成了空白罪状,其犯罪对象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限。第三,第151条第3款的罪名不再是“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了,而应当成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1] 二、《刑法修正案(七)》对走私罪修改引发的冲突 (一)适用范围冲突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的效力是仅仅限于本款还是可以覆盖到相关条款不明确,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条

5、款的效力适用于全部走私罪,它是对第153条的兜底性规定;[2]另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条款的适用效力只及于第151条,它是对第151条的兜底性规定;[3]再另一种观点认为,修改条款的效力范围仅仅是第151条第3款本身,是将原来的“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其他货物、物品罪”,对其他条款没有影响。[4]笔者认为,这三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缺乏说服力。 首先,从文义解释看,《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应当是对《刑》第151条第3款本身的修改。即将其范围由“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依逻辑推论,这“其他货物、物品”应当

6、是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补充性修饰。正如有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是对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作出新规定,“此次修订前,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此次《刑法修正案(七)》将其扩大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5]它是对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的修改。” 其次,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表达的意图来看,它是“将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2、3款具体列举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都包括进来了”,[6]其范围包容了“淫秽物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

7、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似乎在这些列举对象以外确立了一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作为第151条的兜底性规定。 再次,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雷建斌处长的解析,《刑法》“第153条本为兜底性规定,但它采取的是依偷逃关税的数额这样的入罪方式,这实际上就使得兜底条款不能涵盖全部。……从这个角度考虑,就很有必要增加一个更加兜底性的规定,相当于对第153条的补充。”[7]这种补充作为限制性补充,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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