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

ID:11322905

大小:6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7-11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_第1页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_第2页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_第3页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_第4页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评析《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的修改论文..【摘要】新旧法律条文对比:(一)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二)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3、、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三、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

4、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正文】一、对偷税罪修改的内容及原因(一)在罪状表述上,将“偷税”一词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我国刑法中的偷税罪在外国刑法中一般称为逃税罪,它所对应的英文短语是TaxE

5、vasion。“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非法地据为己有,而纳税人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财产,并不发生“偷”的行为。“偷税”在本质上是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欺骗和隐瞒的行为。偷税行为侵害的并不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而是税收的征收权,只有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已繳納稅款的行为才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然而,其行为也不属于偷,而是骗,并且在本质上,该行为仍然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将“偷税”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这种称谓上的变化,更能准确地反映行为的本质特征。在偷税罪的客观行为方式的规定上,将原来的

6、列举式的规定修改为概括式的规定。修正案对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述加以归纳、简化,把原来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修改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语言表达上更加简洁。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并不是独立的偷税行为类型,而是偷税的常见手段,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但不是为了偷税的目的

7、,则不能认定为偷税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再如,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妨害诉讼的行为,也未必是为了偷税。并且,偷税的手段可能不限于前述两种,刑法采取列举式的规定,会造成“明示其一,排斥其他”的效果,难免挂一漏万,对于现实中复杂多样的偷税手段无法入罪,从而不利于打击犯罪。在修正案出台之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突破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

8、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达到偷税罪定罪数额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修正案将偷税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简化,将偷税的手段概括为“欺骗、隐瞒的手段”。只要行为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使用了欺骗或者隐瞒税务机关的手段,进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