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渎职犯罪地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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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渎职犯罪及其预防浅议  当前,打击侵权渎职犯罪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惩办侵权渎职犯罪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之一的税务机关,有必要深刻认识涉税渎职犯罪的涵义及其具体表现,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防微杜渐,做好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工作。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涵义和构成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涉税渎职犯罪属于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

2、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既包括贪污贿赂犯罪,也包括渎职、侵权犯罪。税务人员最有可能触犯的主要是渎职犯罪,即涉税渎职犯罪。通过对刑法中渎职罪各罪名的具体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涉税渎职犯罪,就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或者不应作为而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从涉税渎职犯罪的法律特征分析:首先,涉税渎职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体而言,涉税渎职犯罪往往直接侵

3、犯国家财产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在此同时,也侵害税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妨害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客体反映和体现了犯罪的本质。渎职罪的本质是侵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次,涉税渎职犯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负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义务、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征税职权的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渎职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8,要求具有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资格,并从事国家公务。税务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中代表国家

4、行使征税权的特定主体,具备从事公务所要求的国家代表性、管理性、强制性等一系列实质要件和本质特征,是适格的涉税渎职犯罪的主体。第三,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涉税渎职犯罪的罪过形态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个别犯罪还包括故意和过失。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都是发生在公务活动中,两者常常交织在一起。第四,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涉税渎职犯罪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致使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税务机关的社会信誉及管理职能、正常活动

5、遭到严重破坏。  (二)涉税渎职犯罪的具体构成和表现形式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是以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为其一般性规定,以第398条至第419条所规定的具体渎职犯罪为其特殊性规定的渎职罪法律规范体系。笔者认为,税务人员涉嫌渎职可能构成的罪名,主要有以下六个:  1、滥用职权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越权擅自减免税造成税款损失构成的犯罪。  2

6、、玩忽职守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发票使用情况明显异常的企业不采取措施、依旧大量发售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犯罪。  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构成偷税罪的税务稽查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的犯罪。  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刑法

7、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的犯罪。  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即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构成的犯罪。  6、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刑法第417条规定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所构成的犯罪。  以上六个涉税渎职罪名,

8、按照理论界对渎职行为的一般分类,可归类为四种类型:  一是利用职权行为,即将行使职权作为达到某种非法目的、效果的手段,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特征的行为。如报载的武汉市国税局汉南分局原局长徐刚业,在发现广泰公司有偷、漏税问题后,强行干预,导致国税局继续违规为其超量、超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的利用职权不征、少征税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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