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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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 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市北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小微企业政策发展历程——小型微利企业的产生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2、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计算口径从业人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算方法:从业人数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

3、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资产总额计算口径计算方法: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

4、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出台时间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变化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给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2009年财税【2009】133号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实际优惠税率从20

5、%降为10%;2、明确3万元为所得减半的上限。2011年财税【2011】4号自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减半优惠期限延长1年。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变化一览表出台时间政策依据主要内容变化点2011年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限延长4年;2、所得减半上限从3万元提高到6万元。

6、2014年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限延长1年;2、所得减半上限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3、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优惠期限延长1年;2、所得减半上限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计算公式变

7、化优惠变化范围拓宽所得额度加大执行期限延长查帐征收→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6万元→10万元→20万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 财税【2014】34号、财税〔2015〕34号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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