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司法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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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5〕84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6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

2、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司法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港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律师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各区(县)司法局。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

3、性划定为A、B两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轻处罚的下限至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给当事人、第三人

4、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

5、响的;(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2章 裁量

6、档次 第一节 律师、律师事务所裁量档次第十一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

7、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二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

8、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三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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