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接触金属制品指令法规-2008年佛山市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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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和韩国金属制品相关规范我国产品在亚洲的主要出口目的地是日本和韩国,其对金属制品的规定分述如下:一、日本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1.一般要求按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告示,对食品容器、包装用金属材料的一般要求是:设计制造器具时,不得使器具上有可被刮削下的铜、铅、或其合金;镀层用的锡中,铅含量小于0.1%;制造和修理器具、包装和容器使用的金属中,铅含量应小于0.1%,锑含量应小于5%;使用的焊料中铅应小于0.2%;对电流直接通过食品的电器,电极材料只准使用铁、铝、白金或钛,但当电流很小时,可使用不锈钢材料。铜和铜合金制成的器具、包装和容器,与食品接触的表

2、面应有镀锡或镀银层覆盖,或经过其他处理,以防止有害物质迁移到食品中。2.普通金属罐的要求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列于下表。表中指标均为“溶出试验”项目,适用于水性、酸性食品、饮料及油性食品(盛装干食品的器具除外)。表4-1食品用金属罐的限量指标当金属罐与食品直接接触面不带有聚合物涂层时,不需检测上述指标中的苯酚、甲醛、蒸发残渣、表氯醇和氯乙烯单体项目。对以天然油脂为主要原料且氧化锌含量超过3%的金属罐内壁涂层,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蒸发残渣≤90μg/mL;当水为浸泡液而蒸发残渣超过30μg/mL时,应用氯仿进一步试验,残留物中氯仿可提取物应≤30μ

3、g/mL。罐盖的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含量应低于0.1%。当使用正庚烷为浸泡液时,PVC密封胶中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溶出量不得超过1ppm。表中四项蒸发残渣指标不需要全部检测,可根据罐中食品类型选择相应的蒸发残渣指标。3.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要求用于乳制品的金属罐规格要求见表4-2。表4-2乳制品用金属罐的规格要求4.搪瓷制品的要求日本对搪瓷制品溶出、镉的限量要求与ISO4531-2一致。二、韩国食品容器、包装、器具规范韩国对食品用金属容器、包装、器具的要求同日本类似,也分为一般要求和待定要求。1、一般要求即对金属材料

4、成分的要求,与日本基本一致,如铅含量应小于0.1%,锑含量应小于5%,镀锡层中铅含量小于0.1%,等等。2.金属制品韩国食品包装容器规范中金属容器(罐),包括带盖和不带盖的,但盛装干食品(无油脂或脂肪食品)的容器除外。以下溶出试验指示中,与食品直接接触的一面无聚合物涂层的制品可免除蒸发残渣及有机物检测。(1)重金属:砷≤0.2mg/L;镉≤0.1mg/L;铅≤0.4mg/L;镍≤0.1mg/L;铬≤0.1mg/L。(2)蒸发残渣:≤30mg/L。但当金属罐带有天然油脂为主且在涂层中氧化锌含量超过3%的内壁涂层时,正庚烷蒸发残渣≤90mg/L。对这种罐

5、,当水作为浸泡液的蒸发残渣超过30g/L时,氯仿可溶解提取物应≤30mg/L。(3)有机物:苯酚≤5mg/L;甲醛≤4.0mg/L;氯乙烯≤0.05mg/L;环氧氯丙烷(表氯醇)≤0.5mg/L;双酚A(包括苯酚和对叔丁基苯酚)≤2.5mg/L,其中双酚A应≤0.6mg/L;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包括其衍生物)≤1.0mg/L;双酚F二缩水甘油醚(包括其衍生物)≤1.0mg/L。3、搪瓷制品韩国对搪瓷制品溶出铅、镉的限量要求也与ISO4531-2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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