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贵州省植保植检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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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贵州省植保植检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责任处室追责对象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国家禁止进境的除外)1.《植物检疫条例(修正)》第12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正)》第20条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7条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责任:依法做出审批的决定。同意引进的限量内直接审批,限量外初审合格后按时限上报农业部,不予审批告知理

2、由。4.送达责任:制作国外引种审批单,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监测计划,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植物检疫条例》第12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1、22条《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17条。植保植检站、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处罚1、《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第1、2款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

3、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第24条3、《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

4、2条;《植物检疫条例》第18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23条。植保植检站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违反规定,擅自拆开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

5、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53行政处罚违反《植物检疫检疫条例》第7条、第8条第1款、第10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令第6号)第24条第1款第4项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

6、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通过调查确认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立案。2.调查责任:立案后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调查报告。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7、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应依法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事后监管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25条。植保植检站委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站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4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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