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率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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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具体方式,其作为侦查活动的必要延续,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准确、及时地查明和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近年来,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在诉讼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率偏高,甚至二次补查,从而导致积案增多,增加诉讼成本,影响办案效果。为更好地提高办案质量,笔者根据所在单位2007-2011年度自侦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率高的情况谈一下对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率偏高的原因及对策。一、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率偏高的原因1、自侦部门收集证据不全面。实践中,反贪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被公诉部门退回要求补充侦查的

2、达半数之多。退补中绝大部分案件退补的主要原因都是证据不足。表现在:一是重收集客观方面的证据,轻主观方面的证据。移送的案件中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往往仅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就难以定罪。二是重收集有罪证据,轻收集无罪证据。对无罪证据的收集是当前侦查部门最容易忽视的问题,自侦部门在侦查期间,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突破案件上,因此,取证工作的重点也都主要放在了收集调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很少去收集,甚至根本就不收集,往往容易使案件形成漏洞,留下缺口,给以后的定罪留下了隐患。2、自侦部门与公诉部门的配合不到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自侦部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与公诉

3、部门的配合不到位。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自侦部门本位意识太强。自侦部门往往认为“公诉部门不了解侦查的实际情况,不懂侦查业务,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对公诉部门提出的监督意见不予理睬,或以为案件已经侦结,案卷已经移送,故而不与公诉部门配合、协商,以致法律监督不能在侦查过程中发挥现实作用。二是公诉部门的引导多以事后要求补充侦查的形式出现,具有滞后性。由于时过境迁,致使容易贻误最佳取证时机,使得有效地配合变得十分困难。3、“侦诉”环节的不协调。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诉讼目标的不一致,证据标准不一致,在忽视了证据审查的前提下往往会使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证据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案

4、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自侦案件的退补,有的是事实清楚,缺乏辅助性证据,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主要证据。针对补侦的多种情况,而侦诉部门又缺乏交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不明确,自侦部门感到无从下手;二是侦查人员没有理解公诉部门的补证意图,补充了大量证据却不得要领,浪费了补侦机会。4、犯罪嫌疑人在诉讼阶段翻供率较高。自侦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存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是自侦案件补充侦查率偏高的一个客观原因。首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从主观因素上讲,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和畏罪惧罚的心态。其次,自侦案件证据通常是“一对一”,直接证据的获取有一定难度,且多

5、为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犯罪嫌疑人在畏罪惧罚的心态下自我保护的本能就会表现为拒供、翻供。第三,办案人员在收集、固定、认定证据环节中的疏漏使得嫌疑人翻供有机可乘。如在办理贪污、挪用等案件时,对于赃款的去向、是否用于公务没有查清,则给了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公务、或者出于工作使用公款的”的翻供机会。5、部分侦查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办案人员业务参差不齐,是造成移送案件质量达不到公诉标准,导致补充侦查率高的根本原因。有的侦查人员缺乏责任心,在自侦案件侦查阶段对及时、全面地收集与固定犯罪证据缺乏内在动力,取证工作不扎实,使案件证据一开始就存在缺漏;有的侦查人员对各个罪名的四个必备要件研究不

6、深,对如何完善证据,缺乏清晰的思路,不熟悉各个诉讼阶段的证据构成要件进行收集证据,导致该收集的证据没有收集,无需收集的证据却收集不少。二、建议与对策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对策,从而降低案件的补充侦查率,确保案件质量。1、转变思想,增强证据意识,严把案件证据关。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存疑无罪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侦查人员在立案之初就应该树立证据意识,在收集有罪证据的同时,尤其应注意收集其无罪的证据,以减少日后不必要的补充侦查。侦查人员还要注重固定、保全证据,改变旧有的一些取证思路,注重科技手段在侦查中的运用,注重视听资料的运用,注重非言词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不断

7、完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严把案件证据质量关,才能真正提高案件质量。2、健全侦诉沟通和配合机制。要加强“侦诉”环节的协调沟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施:一是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在侦查机关内部取证标准不一,认识出现偏差时,可通过与公诉部门之间的沟通和配合,协商补查方案,达成共识。 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后双方予以共同实施,这样可使自侦部门在侦查时有章可据,保证证据的及时固定和取得。二是建立公诉部门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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