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制下劳务派遣法律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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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制下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一、劳务派遣的由来与历史渊源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用工形式,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和日本出现。我国劳务派遣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主要是当时的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的服务人员。从90年代后期的数年时间里,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迅速飙升,劳务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热门的盈利行业。二、国内外立法规制的现状(一)国内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制度作了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的设立等问题都有所涉及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中“三性”的规定及修订1.《劳动合同法》订立之初首先,一次审议稿中并没有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也未对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作出界定,只是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规定。其次,第二、三审议稿用了专门章节规范劳务派遣,且同时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式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此草拟条文一出即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再次,第四次审议稿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条文做了微调,具体

3、措词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式作岗位上实施,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与二、三次审议稿相比删除了“应当”一词。最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正式颁布的关于“三性”的条文表述为“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式作岗位上实施”,与四次审议稿相比,删除了“具体工作岗位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未对劳务派遣中的“三性”作出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5月8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

4、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该条草案条文被视为对“三性”的首次说明和解释。但因涉及利益方众多,在多方压力下该条并未通过审议。2.《劳动合同法》修改201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2年7月6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草案此次修改涉及四个条文,均与劳务派遣有关。该修改草案的具体办内容包括增设劳务派遣单位的

5、行政许可程序、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三性”的涵义以及增加对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根据草案第三条:“第66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告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改草案通过,将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与草案相比,正式公布的修正案对“三性

6、”的涵义做了微调,具体如下:“将66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告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数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二)国外研究现状美国许多州制定了专门法

7、律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除了制定专门的规制劳务派遣的法律,许多州法在保险或其他领域的法律中都会涉及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欧洲各国对劳务派遣就业形式立法规范差异很大,有宽有严,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国家对劳务派遣管制十分严格。英国和爱尔兰只对劳务派遣机构作有限的管制,很少有条款专门针对这一雇佣方式作出规定。还有一些国家如丹麦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而是将劳动法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和工人,包括劳务派遣工人。欧洲国家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最为得力,不少国家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重视

8、劳务派遣,直到1986年才以劳务派遣法的形式正式认可。自从1986制定劳务派遣法以来,劳务派遣这种灵活就业方式一直在增多。对劳务派遣法先后在1990年、1996年、1999年和2003年修订了四次。经过修订,日本目前的劳务派遣法对劳务派遣的期限从一年延长至三年,同时实施限制派遣用工之禁止条款,以保护劳工的工作权和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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