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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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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法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师华第一章WTO及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第一节WTO概述第二节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节WTO规则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第一节WTO概述一、WTO的前身――GATT(一)GATT的产生WTO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以下简称GATT)基础上发展而来的。GATT是于1947年签订的调整有关国家贸易关系中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GATT源于20世纪40年代50多个国家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
2、,以下简称ITO)的构想。GATT的八次谈判(见教材表1.1)(二)GATT的发展及其局限其一,调整范围较窄。其二,规则的约束性和统一性不强其三,缺乏作为一个正式国际组织的法律基础,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影响着其有效执行和运转。其四,争端解决乏力。二、WTO的产生及其基本架构(一)乌拉圭回合谈判与WTO的产生谈判的成果包括:1、增加受规则支配的新领域。2、创设争端解决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3、实现了“一揽子接受”的安排。4、建立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标志着WTO正式取代GATT作为管理多边贸易的国际组织,WTO的协定、规则成为规
3、范多边贸易的国际法规则。(二)WTO的基本架构1、WTO的法律体系WTO法律体系由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组成。它由一部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马拉喀什协定)、两部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三项协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附属配套协议组成(见图1-1)。2、WTO的组织机构(见教材图1-2)根据《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WTO的组织机构主要有: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总理事会(thegeneralc
4、ouncil)。理事会(council)。委员会(committee)。工作组(workingparties,workinggroups)。秘书处(thesecretariat),由一名总干事和若干名副总干事领导。总干事(Director-General)由部长级会议任命。3、WTO的成员资格创始成员、加入成员、退出成员。4、WTO的决策程序以协商一致而不是投票形式来做出决定。5、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
5、ntofDispute,以下简称DSU)而建立,是国际贸易领域中解决贸易争端和贸易摩擦的唯一多边裁决机制。6、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简称TPRM,是监督和检查成员政府贸易立法和政策制定活动的制度。三、WTO的法律地位和功能法律地位1.具有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2.它享有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一样的特权和豁免权。3.WTO的协定以及各项协议与其国内法有着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功能1、促进该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实现上述协定所规定的目的,为“接受才生效的多边贸易协
6、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2、组织和举行就多边贸易问题协定附件包括的协定下的谈判会议;3、解决争端,实施争端解决的谅解;4、管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实施;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合作达到全球经济政策决策的进一步融合。第二节WTO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一、WTO的宗旨第一,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确保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第二,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第三,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利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第四,保证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增长份额和经济发展。第五,建立一个统一的、持久可行的多边贸易体制。二、W
7、TO的基本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向另一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它向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WTO体制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有多边化,无条件与制度化的特点。3、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1)一般例外(2)安全例外(3)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4)GATT中最惠国待遇的其他例外(5)服务贸易例外(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例外(7)其他例外(二)国民待遇原则1、国民待遇的含义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
8、义务等领域,一国给予其境内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要求一国政府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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