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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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与中国法律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政府正致力于通过改革多边贸易体制,协调与他国之间的多边经贸关系,以扩大国际贸易与投资,从而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WTO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它通过为多边贸易提供一套各国公认的法律规则,规范和管理协调各国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中的多边贸易活动。同时,它还向各国提供一个场所,使他们能够通过集体辩论、谈判和发展贸易关系,解决

2、彼此间的贸易争端。第一章WTO及对中国法律的影响第一节WTO概述一、WTO的前身――GATT(一)GATT的产生WTO是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以下简称GATT)基础上发展而来的。GATT是于1947年签订的调整有关国家贸易关系中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GATT源于20世纪40年代50多个国家关于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TO)的构想。建立ITO的直接目的是铲除贸易限制和

3、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以此激励战后各国的经济复苏。1946年2月,美国拟定《ITO宪章草案》,在该《宪章草案》得到批准之前,美国考虑到国际贸易组织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建立起来,必须设法解决当时亟待得解决的拆除各国普遍高耸的关税问题。1946年10月,在伦敦举行的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筹委会第一次会议号召各国在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举行削减关税的会谈。由此,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筹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与会国家一方面继续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另一方面,由23个会议参加国在双边的基础上进行了削减关税的谈判,

4、达成123项双边减税协议。23个国家的代表将谈判的成果——关税减让协议与《宪章草案》中的部分贸易规则合并,构成一个一揽子内容的协议,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GATT。1947年10月30日,各国谈判代表为简化GATT生效程序,在日内瓦签署了《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各国同意无条件地临时适用GATT第一、三部分,在不违背各国现行立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临时适用GATT第二部分。当时GATT第一部分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关税减让义务,第三部分主要是程序方面的事项。第二部分即第3-23条包括了主要的实质性义务,如国民待

5、遇、海关程序、配额、补贴和反倾销等内容。对于第二部分,缔约方可以在不违背其现行立法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临时适用,有权继续实施与第二部分内容相抵触的国内法,此即“祖父权利”。《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的这些“祖父权利”或各国现行立法的例外内容,虽然可以使当时绝大多数缔约方不需提交本国立法机构批准而直接通过行政机构核准或接受GATT,从而避开了缔约方接受GATT的国内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但是同时缔约方又可以以国内法为由而偏离GATT第二部分中那些未经其立法机关批准就不能接受的义务,从而给GATT的适用留下了漏洞。GAT

6、T从1948年1月1日起临时实施一直存续到1995年1月1日起WTO成立,并与WTO共同存在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终止。GATT只是作为《ITO宪章》实施前的临时性条约,各国关于建立ITO的谈判在《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签署后仍在进行。1948年3月24日,53个国家签署了使《ITO宪章》生效的提案,但各国未就批准该宪章做出任何承诺。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美国国内形成了反对美国自己提出的宪章的强大力量。1950年12月,美国政府宣布不再寻求国会批准《ITO宪章》,该《宪章》终于胎死腹中,ITO亦

7、不可能建立。153(二)GATT的发展及其局限尽管ITO最终未能建立,但GATT在其存续的47年中,作为管理国际贸易的唯一多边机构,在大幅度消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欺视待遇,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功不可没。在存续的47年间,GATT主持了多次多边贸易谈判,每一次多边谈判称为回合谈判,经谈判后缔约方之间的关税与非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自1948年成立以来,GATT一共举行了八次回合谈判,其中以第七回合(东京回合)GATT第七回合谈判自1973年开始,至1979年完成,除了继续降低关税税率外,最大成就

8、是达成了多项关于非关税壁垒的条例(code),使GATT规制的范围延伸至非关税领域。这些非关税条例部分是对以往GATT规则的解释与发展,另有一部分处理以往GATT未曾规范的领域,如技术性贸易壁垒条例、反倾销条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条例、政府采购条例、进口许可程序条例、海关估价条例和牛肉、国际奶制品、民用航空器贸易等三项部门自由化协议。与第八回合(乌拉圭回合)谈判最为重要,因为这两轮谈判除包括关税谈判外,对于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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