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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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两高”新公布的罪名,该罪名的出台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对领导人“身边人”参与受贿这一类新的犯罪进行打击,但是本罪法律条文中提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却比较模糊,本文对此两概念进行厘清和梳理,希望有利于该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关键词受贿罪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  :D920: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贿赂犯罪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年来,在社会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身边人”参与受贿犯罪的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这一现象,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

2、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影响力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010年10月16日,“两高”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曾经是国家工作人员,但由于离休、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目前已离开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的人。”两者的概念已经十分

3、明确。但本罪法律条文中提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都是一些概括性较强的名词,内涵相对模糊,理论界、实务界对此也存在着很多不同见解。合理界定“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的概念,对于本罪的准确认定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着重对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分析。  一、“近亲属”的界定  近亲属的范围如何界定,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我国现行的其他法律对这一概念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将近亲属界定为配偶及两代血亲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

4、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将近亲属界定为配偶及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不仅包含配偶、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更是将其它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纳入近亲属范围。  由此可见,上述三部法律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最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范围最为宽泛。那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近亲属”应按照何种范围划定?对此,学界各方争论颇多: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5、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由于刑法本身具有一定的谦抑性,即使同一名称下的概念,其外延也未必与民商事或者行政法律一致。在刑事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刑法解释应保持其逻辑上的一致性。因此,刑法中的近亲属宜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一致。”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本罪的立法目的,我国实际存在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对于本罪中的近亲属的认定,不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进行,而应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打击力量和规范机能。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6、题的解释》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既符合扩大受贿罪范围的立法本意,又对近亲属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应依此划定近亲属的范围,对于近亲属的理解不能过于狭隘。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各具一定的代表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更能准确界定“近亲属”的范围,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效力来看,《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高于《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其效力位阶要高于一般的司法解释。刑诉法与刑法都是调节刑事犯罪的法律,采用此规定才能保持刑事法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对“近亲属”这一概念作适当地扩大理解虽然有助于惩治社会中主体成分复杂多样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

7、。但是,刑法中的概念界定不应抛弃刑事法律的规定而选择民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刑事法律的效力不应让位于效力阶层较低的民事、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  其次,刑事法律有其特定的概念界定。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调整对象的区分来看,刑法重在惩治犯罪行为,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则重在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刑事法律因涉及公民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故在其适用中应非常谨慎,不宜将非刑事法律中的概念适用到刑事法律的概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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