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章程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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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公司章程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的效力: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对于另行规定的内容、范围等均未说明,本文通过分析公司章程规定优先适用的合理性,探究公司章程自治的合理界限,进而具体分析章程中有关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的效力。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权转让限制性条款  新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较93年公司法第35条,该条文新增了第四款,赋予公司章程优先公司法适用的效力。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时,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无规定时,适用公司法第72条。但公司章程可以在多大范围内

2、对股权转让做出规定?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所有规定是否都是合法有效并且优先适用的?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一、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规定的合理性  之所以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条款,首先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除了依靠股东资本合作之外,更多的是建立在其彼此信任、相互认同的关系之上。而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准则,是各个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各个股东在信赖基础上团结合作的意志体现,为了巩固股东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维护股东结构的稳定性,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稳定高效的运转,公司法秉持尊重股东意思自治的初衷赋予了公司章

3、程优先效力。其次,该条款的增加也源于我国公司法立法精神的改变。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逐步完善、公司制度日渐普遍,立法者对公司法的规制也逐渐从公法规制为主的模式转变为尊重股东意思表示、促进公司自治的模式上来,正如罗培新教授所说,"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双方的合约安排"[1]。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规定正是在这种立法精神下做出的,规定优先适用公司章程,而将72条作为合理的补充性条款适用。  但是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如目前某些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股权转让条款以排除公司法第72条的适用

4、,这样不仅造成股东之间信赖关系的破坏,损害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法第72条的立法本意。因此笔者着重对公司章程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问题加以阐述,探讨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合理界限。  二、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条款有效性的判断标准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股权转让条款相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当二者不一致时,首先需要判断章程约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的有效性,而判断其有效性的关键在于判断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条款的性质。倘若所涉条款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则公司章程作出违背其含义的规定势必无效;倘若相异的是任意性条款,那么只要不违反其他

5、强制性规范、公序良俗和公司本质,便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2]  对于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的性质,部分学者解释为任意性法律规范,理由是从法律逻辑结构来看,第四款规定是对前三款的补充,既然第四款已经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这就说明对前三款规定股东是可以自由制定章程做出修改的。但是这只是对法条表象的认识,判断一个法条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不仅应从法规逻辑结构上看,同时也要结合语言表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等因素来综合判断。笔者认为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属强制性规范,首先从语言表述来看,"应当"一词的应用表明经过股东过半数同

6、意是股权对外转让的必经程序,且此时的通知义务理属法定义务,若不履行将会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次,从股权转让的权利性质上看,股东的自益权多为非固有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剥夺或限制,但是股份转让、股份收买请求权为固有权,不得以公司章程剥夺或限制。[3]  三、公司章程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条款主要有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限制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三种。首先针对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公司法72条第四款的立法目的是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股东在章程中一致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实质上是对自己的权利提前做出处

7、分,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故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但应看到,优先购买权为维护公司人合性、巩固股东之间信赖关系而存在,是为了保障原有股东利益而赋予的特有权利。即使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对外转让,不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仍有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因而为了实现公平、维护股东合法利益,应当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当然,过度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不明智的。新股东的加入虽然打破了原有的股权结构,可能带来经营理念上的摩擦,但是对于公司的发展并非毫无益处,新股东的涌入代表着新的管理思想的引入,有利于促进公司正常经营和规范管理,因而不应当一概采取阻止的态度。在公司

8、法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合理限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如具体规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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