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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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摘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实践中公司章程的规定五花八门,但是由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并且忽视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当遵循的法理基础,因此在理论界和实践中产生很大争议。为了解决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也为了维护商事效益及市场秩序,关于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行规定的研究及完善必须提上日程。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合性;公司章程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7-0075-02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对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作了全面规定,

2、其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但是第72条第4款的规定过于笼统,忽视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当遵循的法理基础,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可以恣意妄为吗?为了公司章程的“另有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其应遵循怎样的法理基础?笔者将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公司章程效力的角度对此做出探讨。  一、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是得到法学界公司法学者公认的,如王保树先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马俊驹先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和所有与经营相一

3、致的特点。虽然公司法学者对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定义不同,但是都大同小异,大都认为是股东之间的良好关系。  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最基础的特性,它奠定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特征及法律规定的法理基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有限公司股东间存在良好的依赖关系,股东之间相互信任、相互协作。人合性对有限公司最大的影响在于其派生出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进而要求有限公司享有较大的章程自治空间。  幸运的是,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依据公司法研究前沿理论和司法实践,紧跟时代潮流,坚持提高商事交易效率的原则,合理地界定公司法的强制性和任意性,扩大公司的自治权,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股东会的议事方

4、式和表决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做出自治性规定。  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及其性质  (一)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效力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发起人(或全体股东)依法共同制定的内部活动准则。它不仅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而且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拘束力。由此可见,公司章程的效力非常广泛,除了对公司外部人如债权人不发生拘束力外,对公司内部人均发生效力,股东自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二)关于公司章程性质的争议  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章程契约说和章程宪章说。  章程契约说认为,章程仅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其本质就是股东间的合约。章程宪章说则认为,公司章程不仅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而且对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内部管理者有约束力,甚至对公司法人本身都有约束力,因此应认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性规章(或自治性法规),即内部宪章。  也有公司法学者认为,公司设立时制定初始章程,在其后的存续期间,法律允许公司章程予以修订。对于公司章程,应分初始章程和修订章程分别分析。对于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又有股东间契约的性质,而修订章程由于仅是资本多数决通过而

6、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其仅有公司自治规范的性质。  笔者认为,公司章程,无论是初始章程还是修订章程,都既有自治规范的性质,也有契约的性质。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拘束力。既然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不仅对股东有效力而且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有效力,那么公司章程一定具有自治规范的性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公司法言简意赅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东有约束力,那么就意味着只要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章程的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都有约束力,无论是初始章程还是修订章程,无论股东投反对票还是赞成票,也无论公司章程规定的是何事项。简言之

7、,公司章程是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股东自然应当遵守。  (三)从公司章程效力及性质的角度看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处分权的另行规定分析公司章程效力及性质的意义在于解决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权处分权做出另行规定。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事项另行规定是得到普遍认可的,但是其是否可以对股权处分权另行规定则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章程,无论是初始章程还是修订章程,既有自治规范性质又有契约性质,既然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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