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

浅析“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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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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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微信”犯罪的刑法规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X络社交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时尚的、便捷的和重要的社交方式,各种社交软件应需而生,被广泛使用,如等。然而由于社交软件存在固有的缺陷,注册简单、功能多样等使得很多犯罪分子利用X络社交平台,进行犯罪活动频频发生,如实施诈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社交软件就是其中之一。利用“”实施犯罪,犯罪目标易寻找、犯罪地点多变、犯罪成本低、侦查难度大等,给实务中侦查、审查带来诸多不变。为更好促进信息技术发展,净化X络社交环境,打击犯罪,有必要加强对犯罪的刑法规制。一、“”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和罪名

2、信息技术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往往以信息的传播为基础。尤其在虚拟的X络社交环境中,信息传播速度快,频率高、传播范围广、传播的内容更是多样复杂。很多不法分子亦是利用X络社交软件,或传播一些虚假的、非法的信息,或从事犯罪活动。社交软件就是其中之一,今年来已经有多起利用实施犯罪的案例,主要犯罪可以归纳以下几类:(一)侵犯财产类犯罪,如盗窃、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等。利用实施财产类犯罪活动已经屡见不鲜,广州市在2013年一年就接连发生多起利用诱骗受害人见面、约会实施抢劫、抢夺等犯罪行为。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均通过搭讪、结识事主,

3、通过聊天逐渐骗取事主的好感和信任后,将事主约至指定地点见面,伺机进行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①。1、利用实施盗窃罪。根据实践中案例,利用实施盗窃罪常见的主要存在三种方式:第一,利用绑卡转账功能,实施盗窃。例如,11月19日上午10时,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法院对首例红包盗窃案的审理判决,对被告人李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②。第二,以木马程序伪装成红包,套取用户银行账户、身份等信息,实施盗窃。第三,利用搭讪,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借见面、约会等方式,实施盗窃。2、利用红包实施诈骗罪,其中最典型的是X购诈骗。常见的有一下三类诈骗:第一,

4、骗取受害人邮费。犯罪嫌疑人利用发布扫码“赠送”或者集“赞”赠送商品等信息,诱使用户扫码、集“赞”,后采用邮费自付的方式骗取邮费。③第二,利用平台发布“打折”、“优惠”或者一些市场上稀缺的二手产品信息或者链接,并以包邮等方式诱惑用户购买,让受害人选择“即时到账”的方式支付货款,支付完成后,却迟迟收不到产品,而交易流程也早已关闭。第三,不法分子仿造一些知名的企业、电商或者信誉较高的购物X站,创建“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诱导用户,实施诈骗。(二)利用实施抢劫罪。该类犯罪最常见的和上述利用实施盗窃罪的第三种方式类似,只是犯罪的

5、方式和手段有所不同,主要是利用约会、见面,实施抢劫犯罪。(三)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如强奸罪、猥亵妇女罪等。近年来实施强奸案在各地已经发生多起,如发生在浙江“高帅富”利用约会强奸7名女大学生一案④,以及在厦门同安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陌生男子以诱到女性,假借见面、约会对其实施强奸的案件。二、“”犯罪中刑法规制存在的缺陷(一)对“”犯罪的构成和罪名的成立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对于侵犯财产类的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对这类罪进行犯罪构成或者罪名认定时,涉案金额既可能成为定罪标准,又可能成为量刑

6、的是一个重要的依据。例如就盗窃罪而言,“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如果数额达不到,犯罪嫌疑人顶多受到行政处罚。而在“”犯罪中涉及到财产犯罪一种常见的现象是:受害人多,损失金额分散,单个受害者的损失金额可能都不够立案标准,更不用谈定罪处罚。诈骗罪亦是如此,利用实施的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两高”关于诈骗罪解释,“数额较大”的认定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至1万元。但是如上文中

7、提到的利用骗取受害人邮费和话费的情况,单个受害人的邮费损失不过二、三十元,如何对该种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存在漏洞。虽然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对诈骗行为的相关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互联X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的人实施诈骗,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信息五千条以上。(二)对利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罚,如何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从目前的几起“”犯罪的判决来看,轻刑化比较明显,大部分对犯罪分子的

8、处罚拘役、管制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在实务中目前还是完全依靠法官自由裁量或者是依靠我国的刑事政策进行处罚。这样难免会出现轻判或者重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失公允、有损刑法的公信力。例如,关于X络谣言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在现行刑法第291条中增加了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X络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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