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犯罪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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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犯罪刑法规制-->1前言1.1本文的主旨当今社会,个人的生活半径相较古人已大为拓展,这有赖于现代交通工具的出现。因应提高工作效率及生活便利之需求,民众对现代交通工具的依赖程度与日倶增,交通往来也愈加频繁,故交通事故屡有发生,除去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外,多数交通事故是由交通参与者的失范行为而起。世界各国均以各种手段处置交通违法行为,并对特别恶劣者以犯罪而论。然不论刑事手段如何巨细,交通犯罪也无法根除,交通事故更加无法避免,原因有二:其一,交通行为本就有其危险性,在享受交通工具带来的便利之时,人类自然就应负担附随而

2、来之危险,但此处之危险乃所谓“允许的危险”;其二,刑法所惩治之交通犯罪针对的是对于公共安全的“禁止的危险”,“公共安全不是没有犯罪的一种状态,而是将犯罪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内,使之处在国家的控制之下”,正如人类社会永远无法消除犯罪一样,在交通犯罪领域,刑法的作用也不可高估。以上述视角观之,一方面,运用刑事手段惩治交通犯罪之最终目的在于,将交通犯罪控制在较小的、可接受的范围,不致出现交通参与者人人自危之景象。申言之,以何种刑事手段对付交通犯罪是值得探讨的论题,显然,立法者应对某一犯罪必定要兼顾刑罚之报应与预防功能,但“绝对理论

3、耽于思辨,无视国家之需要,偏离世俗法律秩序的目标;而防卫理论又拘泥于现实政策(社会功能),刑罚奉社会目的和国家政策为圭臬,而不考虑刑法公正。”……………1.2—个方法论上的立场一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学的结合本文所述之交通犯罪是刑法学意义,而不是犯罪学意义的,尽管二者存在紧密的联系,但正如前文所述,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探讨交通犯罪主要是立足于立法论之完善以及对各罪名及其交互关系进行合理解释的方法论立场,而以犯罪学之视角讨论交通犯罪则是将其放置于更为宏大的社会大背景之中,其更加侧重于刑事政策层面的探究。“刑事政策并非以防止法律上

4、的犯罪自身为目的,而是将通过防止法律上的犯罪来实现维持社会秩序作为其目的的,因此,应当从维持社会秩序及治安的实质性方面来把握在刑事政策上成为问题的犯罪,即,将从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出发,为防止其发生而必须被采取某种强制性措施的反社会行为作为刑事政策意义上的犯罪,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犯罪(实质犯)。从这种意义上讲,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的反社会行为也是犯罪”,依此而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实质上也属于交通犯罪,如果承认“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话,也可以说,讨论犯罪学意义的交通犯罪其实是研究

5、应对实质的交通犯罪的综合治理措施,在这一意义上来说,不论是行政手段还是刑事手段,都是惩治交通犯罪的手段。但是,照此理解的话,交通犯罪的外延未免太过宽泛。是故,刑法学意义上的交通犯罪乃运用刑事手段予以规制的交通失范行为,除此以外并无其他。……………2外国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要览2.1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时至今日,在该国运用较多的是《道路交通法》的规定,该法于1988年颁布施行,1991年和199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虽然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定实际上几乎完全是制定法,但因为该国实行判例法制度,对于交通犯罪之认

6、定,往往需要借助很多典型判例。英国刑法中的交通犯罪主要包括放任驾驶罪、疏忽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危险或者轻率驾驶致死伤罪、体内有过量酒精时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驾驶或意欲驾驶罪、在不适宜的状态下控制车辆罪、使用未保险的机动车辆罪等1。现仅介绍其中的重要(主要)罪名:放任驾驶罪,是指行为人在公路上放任地驾驶2机动车辆的行为。该罪既可按简易程序也可按起诉程序审理,对行为人可以判处罚金或2年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如果行为人放任骑自行车或三轮车的,可判处50英镑罚金。如果放任驾驶导致他人3死亡,对行为人可判处5年以下监

7、禁,并只能按起诉程序审理。疏忽驾驶罪,于《道路交通法》第3条的规定,4该罪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可处以第4等级(最高500英镑)的罚金,并可酌情剥夺驾驶资格。这里的适当关注和注意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固定的和不受个人情感影响的,“就此而言,疏忽驾驶的责任可以被认为是严格的。如果D的驾驶行为未能达到一合理谨慎旳司机所被期望达到的标准,这不但不能成为表明其已尽其所能的辩护理由,而且也不能成为表明其事实上不能做得更好的辩护理由。作为一个人,司机不可避免地会在其驾驶生涯中做出一些判断上的失误,但该假定是而且出于实际理由也必须是,一合理

8、谨慎的司机应一丝不苟。其实,‘一合理谨慎的司机’并非是一平均化的司机而是一平均化的标准……某人因疏忽犯罪而受惩罚的一般性基础是他们原本能做得更好,但是人们也可因严格责任犯罪受惩罚,即使他们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注意”。……………2.2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对交通犯罪的规制现状德国刑法第315条C(1)和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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