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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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借款利息费用的财税处理企业资金筹集方式有多种渠道,主要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企业之间的借款、资金占用、向个人集资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在不同情况下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做不同处理。借款利息是指企业向其他组织、个人借用资金而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发行公司债券发生的利息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借款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

2、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笔者认为,借款利息的税务分类处理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是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对企业发生的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在发生年度的当期扣除。对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予以税前扣除,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向非

3、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长,然后查找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应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利率也不一样,各银行的浮动利率不一,要准确掌握,应按着本企业开户行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因为各级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业开户行的利率掌握较为合理,也符合税法

4、合理性原则。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应当注意:对银行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拆借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内部营业机构应当是指同一核算机构的内设机构问的借款,对内部借款结算利息的,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

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注意不得扣除的三种情况: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融通资金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利息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标

6、准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  四是向个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一类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7、8]121号)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另一类是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注意扣除利率和区别非法集资,在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8、此外,还需要注意区分非法集资。  五是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股东投资未到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投资者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出资,不仅包括公司设立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包括增资时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第二种,投资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来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明确,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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