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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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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
2、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Stoicschool)。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prin
3、ciple)。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
4、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二)西塞罗的法律观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被投射到罗马的现实社会制度当中。西塞罗还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自然法”国家的理论。他认为,除非国家是一个为了伦理目的
5、的共同体,除非国家是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否则就像奥古斯丁在后来所说的那样,国家只是一个“大规模的江洋大盗”而已。当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暴政,并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是只要这个国家这样做了,它便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这一理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格、国家责任和近代国际法原则的理论滥觞。(三)古罗马的“万民法”此外,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罗马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例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尔都没有直接谈论国际法,他们都倾向于自然法的
6、说法,盖尤斯就曾以“自然理智”为“万民法”的渊源。尽管上古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客观上为世界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上述理论至多只是后世国际法学理论的滥觞,并没有在当时直接促进国际法学的产生,同时,这一自然法理论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其根源是建立在神创造世界和人类的宗教理论基础上的。二、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理论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宗教改革和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以及文艺复兴的兴起,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开始兴起,并于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这种新的自然法哲学被称为古
7、典时代自然法,其典型特征表现在神学开始和法学相分离,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真提利斯等。他们都为国际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而其中尤以格老秀斯的贡献最为突出。(一)格老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学家尽管格老秀斯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在其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著作中专门论述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并对格老秀斯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近代国际法学理论的建立。维多利亚(FranciscoVictoria,1480-1546)是西班牙多明教会的修道士,在萨拉曼卡大学担任神学教授。他继承了阿奎那
8、的自然法思想,在“万民法”之外创造了“民族间法”的概念。这一术语接近于国际法的意义,成为国际法这个概念的原始。他把“万民法”界说为“自然理智在所有民族之间的确立”,从而成为“民族间法”。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是格老秀斯的先驱中最为重要的一人,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和著作影响较大。真提利斯在推动国际法学脱离神学的束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教皇不应有任何仲裁的权力,并将万民法看作为普通的法律,使非基督教社会和野蛮社会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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