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一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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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自然法学新体系引论一  蒋清华  本文是在相当宽泛的意义上使用“自然法”这一概念的。本文的前提在于承认东方(中国)也有一种“自然法”的观念及其学术表达。关于这一点,学术界颇有争议。我认为,不管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说“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实际上只是在说“中国没有西方那种自然法”,其要害在于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东方。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早在讨论“古代中国有没有哲学”这个问题时就凸显出来了,时

2、至今日,已经没有多少人再坚持“古代中国没有哲学”的论调,“古代中国没有自然法思想”这种论调的命运也将如此。正如中国著名学者夏勇教授所说,“如果把自然法观念仅界定为一种关于外在于或超越于人类实在法,但可以通过人类理性去认识和把握的客观法则或永恒法则的理念,那么,在中国古代是有自然法思想的。”进一步说,我认为所谓自然法的观念,就是人类基于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分裂和矛盾而产生的一种对法的理想状态和应然状态的追求,简言之,自然法即理想法、应然法。或者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者正义秩序的信念。古代中国无疑存在一种对理想法、应然法,对正义秩序的

3、追求,所以我们认为古代中国有自然法观念——尽管这个观念的具体内涵及其影响在东西方大不一样。我当然不认为古代中国的自然法是“西方自然法的东方分支”,相反,我认为中国自然法是自然法的东方分支,而西方自然法只是自然法的西方分支,只不过在这个西方踞世界优势地位的时代我们自觉不自觉的借用西方话语中“自然法”一词来表达人类(不管东方西方)对理想法、应然法的追求而产生的思想成果罢了。须知,“自然法”只不过是“naturallaw”的现行固定汉译而已,其实“naturallaw”最早被译为“天然律例”、“天律之法”和“天然之理”,而古代中国当然存在“天律之法”(天法)、“天然之理”(

4、天理)的观念。因此,本文把人类对理想法、应然法的追求看作是自然法之源,而这个源头首先分为两大支流——西方自然法和东方自然法。此乃本文所谓新体系之一新也。其二新在于,本文不以思想史为线索来从古至今的介绍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那种流行的写作方法见于如此众多的专著和教材之中以至于我没有必要也不愿意进行重复劳动。我将尽量按照某种标准把自然法的两大支流再作细分,即把西方自然法和中国自然法又各自分为几条支流(流派)而分别阐述。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那些承认古代中国有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们对于中国自然法究竟有哪几个流派,还存在着争议;另一方面,在我目前所看到的资料中,西方自然法的流派划

5、分问题在学术界很少提及,我将在下文中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一、源流论  (一)自然法学之源流新解  1、自然法学的思想根源  所谓“源”,主要有历史起源、地理源头和思想根源几层意思。历史意义上的自然法之源,是指自然法思想最早在什么时候出现。这个工作通过历史考古学的方法,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被完成了,现在的一般结论是:西方自然法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斯多葛(Stoic)学派的自然哲学,甚至更早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苏格拉底(Socrates)直至古希腊索福克勒斯(Sophocles)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而中国自然法思想则可以追溯到殷周时

6、代。本文无需再谈论自然法的历史起源,而要讨论自然法学的思想根源。对于这个问题,我从俞荣根教授那里获得了启发。  人类一进入文明社会便陷入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相分裂的矛盾中,人类为此而深感矛盾、困惑不安——反映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理想的法(理想法)与现实的法(人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矛盾和困惑体现了人类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这是人的一种固有禀性,因而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都存在这种向往和追求并将永远存在下去——反映到法律领域,就表现为人类对真、善、美的理想法的向往和追求。这种不分民族、不分地域的,为人所共有的对法的向往和追求,就是自然法学的思想根

7、源。同时,不同民族、不同时代、不同阶级表达这种向往和追求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又是有所不同的,而这些各不相同的表达就是自然法学之各条支流。  2、自然法学的两大支流  从世界范围来看,在对理想法的向往和追求上,西方和东方的表达大相径庭。所以,自然法学首先生长出来的两大支流就是西方自然法学与东方自然法学。不过,由于知识上的缺陷,本文只能涉及东方自然法学中的代表——古代中国的自然法学。在西方自然法学和古代中国自然法学之中,又分别形成了不同的流派。  古代中国自然法学究竟有几个流派,存在争议。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古代中国自然法学有三大流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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