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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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博弈与融合  摘要:实证主义法学自产生以来就与自然法学争论不休,曾引起学界广泛讨论关注,孰优孰劣,至今难分伯仲。但学界却往往忽视了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的相互补充性,事实上,它们在历史的长河中是融合互动的,这种趋势在当今社会变得更加清晰、明朗。  关键词: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博弈;融合;规则与正义的统一体  一、自然法的局限与实证主义法学的谢幕  历史悠久,著述如汗牛充栋的自然法学派,为我们的未来世界或者说理想世界描绘了一副甜美,闲适的生活图卷。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殚尽竭虑,

2、可谓先天下之忧而忧。然而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自然法学家为我们设定的价值标准各有其自己的偏爱,尽管如此,事实上,那些自然法学派的学者都是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的需求来阐述他们心中的自然法规则和原则,尽管从今天看,片面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正是如此才让我们能从不同的侧面来观看斯芬克的脸。自然法学对欧洲大陆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也是在美国结下了丰硕的果实。6  实证主义法学自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创始以来,就不断地被人们言说成"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概括其理论。并在近代遭到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批判。奥斯丁著作的《

3、法理学的范围》的书名很好地说明了其理论的进路,即实证主义法学将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限定,并将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那些价值判断或伦理学的标准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原因在于其不可讨论、观测和证实,另外价值判断由于其判断标准的不一致性使得其言说实现困难。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但是另一方面,立法科学则是伦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未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1]由此看来,那些对实证主义法学的非难是不公平的。这一点在司法领域内是

4、极为重要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司法必须严格遵守现存有效的法律,否则,自然法学所倡导的法律的秩序是无从谈起的,恶法不得成为违法的理由,除非同立法加以改变;这一点在英美法系国家同样重要,尽管判例法国家中有通过司法过程中的不遵循先例而进行司法改革的路径,但是这毕竟是例外,而且创造先例本身是为了后来的遵循先例,如果可以任意创造先例,即不遵循先例成为一种常态的话,很显然所谓法律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  二、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博弈在继续6  法理学作为一门对法学及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社会科学,具有本身的特殊性,而且

5、是与自然科学截然不同的特殊性。尽管在学术上对法的产生原因和过程有着各异的理论,但是对法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却有其普遍性的一致性认识:从最基本的功能来说就是定纷止争,从更高层次的功能来说包括增进社会的福利,促进人的发展,实现文化进步等等。一个时代的法必然有其特定时代的历史要求,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在不同的时代对不同的法的思想史各有其偏好的,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中,法应该追求的是一种秩序,尤其在法的适用阶段,不应该加入所谓的价值判断,而在一个极权或者混乱的社会中,自然法所倡导的价值评价必然为社会的前进方向

6、指明道路,这种用"应然"来批判和指导"实然"的做法是必须和恰当的。  自19世纪以来,这两派之争就没有中止,也并不像有的学者所说的实证主义法学已经到了末路,正好相反,两者的博弈仍在继续。然而,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真的"水火不相容"吗?事实上,在充满歧见、显而易见的概念命题之争的背后,这两个法学流派在为数不少的重要问题上存在着广泛而深刻的一致性,自然法与实证法在博弈的同时,也在互相取长补短,渐渐体现出融合的趋势。  三、自然法与实证法的相互融合  (一)自然法学对政治因素的关注  首先,自

7、然法虽然认为法律的本质是规则体系所体现的东西,这些东西是来源于人的理性和良心的道德标准或原则。自然法承认实在法的规则,只不过认为实在法要接受一定道德标准和原则的检验,以确认这些规则是否符合道德正义,否则就是"恶法",不能称之为法律,其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效力。因为自然法认为这些道德标准和原则也是法律的组成部分,不能仅注重逻辑分析,还要考虑规则本应存在的内在的东西。其次,自然法论者或道德论者也有政治立场。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在坚守自然法学的同时,不会忘记他们始终生活在一个政治国家之中,对政治事件或政治问题总

8、会有一定的看法和立场,这种看法和立场必然对自然法论者或者道德论者的自然法立场或道德立场产生一定的影响。毫无疑问,在这个角度上,自然法必然要考虑政治因素对自身的影响[2]6。最后,随着数学、化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的迅猛发展,自然法学的概念、逻辑、思维方式、理论体系等都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烙上了强烈的科学化"理性主义"的烙印,而这种理性主义要求不再执着地追求对神或上帝的极端信仰,理性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互动或被其部分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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