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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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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以十个司法判例为基础北京联合大学曹立群162035110101摘要: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亦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在实践中,公司的注册资本额普遍上涨,公司缴纳期限也延长了不少。本文以10个司法判例为研究对象,探究股东出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立足于股东出资纠纷的司法实践和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实行,梳理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宗旨,通过分析10个典型案例得出股东出资纠纷适用的几个重要原则。关键词:股东出资纠纷;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瑕
2、疵出资;一、立法现状2014年3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对公司法定资本制进行了颠覆性设计: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与此相适应,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一)至(三)亦做了相应调整和配套修改,降低了设立有限公司的投资门槛。例如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最低限额的要求,设立公司时的出资额不一定非经过法定验资程序,等等。但是,降低投资门槛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地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对于各方股东认缴出资总额、出资形式、实缴出资期限等,股东之间可以
3、通过章程或约定自行安排,但如果股东不履行彼此约定的出资义务,且这种不履行出资义务达到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根本违约程度,其他股东仍然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责任,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予以追究。对于持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并对其适用表决权排除规则。这也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转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系安全的市场交易环境的需要。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如果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者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即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出资纠纷和
4、诉讼,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20条的规定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处理各种违法
5、出资行为,并追究股东责任。另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二、股东出资纠纷典型案例研究1.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不能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5.案例五: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诉张某某等股东出资纠纷案(【法宝引证码】CLI.C.2784130)争议焦点:公司股东在未全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以公司的收入作为其个人出资的,能否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5.1案情简介三被告张
6、某某、叶某某、江某某共同出资设立上海钰钢钢铁有限公司,江、张、叶第一期出资应于2009年1月15日之前分别缴纳295.04万元、295.04万元、147.52万元。后经审计发现,张、叶分别抽逃了第一期注册资本金295.04万元、97.52万元,叶另外的出资59.39万元和江的出资295.04万元,均为公司小金库废钢收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江、张、叶分别向原告履行295.04万元、295.04万元、147.52万元的第一期出资义务。5.2理论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7、)》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名被告作为钰钢公司股东,对公司第一期注册资本金负有出资义务。现江、叶以公司小金库内的废钢收入作为其个人的出资,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故两被告应当向原告缴纳出资。张某某虽曾履行第一期的出资义务,叶某某也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但在股权转让后抽回了全部出资,故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1.1案例一:甘肃太一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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