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认定

案例分析——股东抽逃出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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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法院商事疑难案件研讨会会议材料江西·萍乡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一、案情2004年10月18日陈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元,其中陈某货币出资270万元,刘某货币出资30万元。陈某为履行出资于2008年10月14向公司账户缴存200万元。2004年10月15日为履行出资刘某将向某市鹅湖信用社贷款的100万元按陈某70万元、刘某30万元以实缴注册资金名义存入公司账户。同年10月18日,刘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公司人民币叁拾万元。该款在公司所有项目开发完毕后归还。”从公司借走30万元。陈某亦出具借条从原告公司借走70万元。20

2、06年6月15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陈某、刘某在公司成立时,向第三人借款100万元进行注册后又以个人名义借出并返还给借款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陈某、刘某后,二人缴纳了罚款。2006年5月10日甲公司决议增资至1200万元。其中乙公司603万元,为非货币出资;陈某新货币出资207万元;刘某新出资90万元,其中货币23万元、非货币67万元。2006年5月19日刘某将23万元货币出资缴存于公司帐户。同日刘某出具借条“今借到公司人民币贰拾叁万元。该

3、款在公司所有项目开发完毕后归还。”从公司借走23万元。据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抽逃的出资53万元,并承担利息。8二、分歧刘某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借走相应款项,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理由是:分析本案刘某的借款性质,不符合一般的借贷行为,刘某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及增资过程中借走与其货币出资相同金额的资金,其实质是一种以借款为名的变相抽逃出资行为。刘某的借款行为使该资金脱离了公司的控制,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4、逃出资”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理由是:该借款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要件。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存在主观故意,如果股东长期占有公司资金已经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即使该股东没有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也同样构成

5、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刘某向公司借款后出具借条并承诺公司项目开发完毕后归还,说明刘某主观上没有抽逃出资的故意。此外,只要公司项目开发完毕,刘某即能够偿还向公司的借款,因而客观上刘某不存在将出资抽回的行为。8三、管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关键在于对刘某的借款行为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股东借款问题错综复杂,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构成抽逃出资有违常理,反之,单纯地说股东向公司借款不构成抽逃出资则过于武断。一般而言,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由于经营需要借款向公司借款或是为了归还借来的投资款等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向公司借款,这些借贷如果签订了合法的借贷合同

6、,公司与股东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能够保证公司通过履行债权来追回借款的能力,这些情况,均可以认为是正常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即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不能简单地认定股东向公司借款就是抽逃出资行为。而要结合借款程序、借还款时间方式、借款金额、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素来综合分析股东借款的行为性质,才能确认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以长期占用公司款项或抽回出资为目的进行借款,此借款行为,则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因为,此类借款行为侵害了公司正常的资本运营制度,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资金需要,严重的还会影响到我国

7、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到本案中,笔者对刘某的借款行为性质进行以下分析:1、就借款程序而言,刘某身为股东,其从公司借款,并未经过全体股东同意,亦无相关财务审批手续,更未有借款用途的说明,即借款无正当理由。2、就借还款时间而言,借款时间与出资时间接近,甚至是出资当日,2004年10月15日出资,三日后即18日即借款;2006年5月19日出资当日即借款。还款时间为“8公司所有项目开发完毕”,属于不确定期限,只要公司继续存在并经营,其项目开发永无止境,还款时间则遥遥无期。3、就借款金额而言,借款金额即为出资金额。2004年出资30万元则借款30万元,2006年货币

8、出资23万元则借款23万元。显然,其借款行为实际是出资后抽回相应注册资本,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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